簡單的説就是竹板打、杖擊、罰做勞役、流放、死刑這五種。在隋朝之前,死刑有五種處決方式“曰:罄、絞、斬、梟、裂。”隋文帝為了減輕人民的痛苦,只保留了絞刑和斬首這兩種處決方式,也就是隋律的五刑、六式。

唐初的律令大抵也是這樣,唐太宗繼位之後,天下形勢逐漸好轉,人民安居樂業,太宗皇帝為了進一步的造福人民,讓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修訂新的律法,一定要儘量輕緩。
在開始的討論中,大家為了讓死刑犯有機會活命,建議剁掉死刑犯的大腳趾來贖死罪,太宗皇帝認為這樣過於殘忍,人身體不健全,在以後的生活中會非常不方便。房玄齡等人認為雖然犯人身體殘缺,但畢竟能活命,而且身體的殘缺還能時刻昭示着他犯下的罪過,讓他能時常悔過。這樣的説辭還是沒能説服李世民,他讓大臣們繼續討論更好的解決辦法。

最終房玄齡想出了個好辦法,把斷趾改為流放三千里並服勞役兩年,這樣一般的死刑犯都得以活命。

於是房玄齡等人秉承李世民的意志,修訂了貞觀律歷,除了謀逆等大罪是死罪,其他的都改為流放。即便如此,李世民還怕被判死刑的人被處罰的太重而無挽回餘地,讓大臣們“二日五覆奏”,兩天內五次上書為死刑犯求情,如果真要處死犯人,批准的人就要齋戒沐浴一日,並且“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以示對生命的尊重。

如此寬宏大度的君主統治之下的百姓,可以説也相當幸運、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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