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因發帖稱“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警方給出的理由是“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19日,邯鄲警方回應稱,已責令涉縣公安局重新審核。網友表示,以前經常吐槽食堂的飯菜難吃,看到新聞後心裏怕怕……
近日,有人在百度涉縣貼吧、搜狐網、微信羣等網絡平台傳播“涉縣新醫院餐廳質差、價貴、量少,還是人民的醫院嗎?”為標題的帖子。
原帖如下▼
8月16日河北涉縣警方查明,信息發佈者叫張某,6月初在醫院就診期間,因覺得飯菜一般,於是就在網上發佈了這篇帖子。該網友最後“吐槽”稱:
醫院搬遷搬出新高度,醫療水平沒聽説提高多少,倒是把涉縣老百姓的消費水平提高不少,原來住院一天7、8塊吃不了,現在20塊吃不飽,5毛的小米湯呢?1塊的大包子呢?4塊的滷麪呢?5塊錢一個人吃不了的餄洛面呢?6塊錢四個菜的米飯套餐呢?都搬沒了?那良心呢??????
8月8日,
用户名為涉縣石子的網友發帖稱自己是涉縣醫院(新址)餐廳經營者,並回應了上述網友關於醫院餐廳的“吐槽”。
網站截圖圖/遼瀋晚報
回帖稱對於“帖子指責我餐廳飯菜貴、量少,我虛心接受,經營期間,虛心接納所有人的監督和建議。”
事情到這裏好像應該就這麼過去了……
然而……
涉縣警方:發帖者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19日下午6時許,涉縣廣播電視台報道稱,大幹100天,讓涉縣更加和諧平安。涉縣公安局將縣十三屆二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工作中,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迅速行動,於近日成功破獲兩起虛構事實、網絡傳播、擾亂公共秩序案。
其中一起,是涉縣城關派出所接警,稱:有人在百度涉縣貼吧、搜狐網、微信羣等網絡傳播以“涉縣新醫院餐廳質差、價貴、量少,還是人民的醫院嗎?”為標題的帖子,對醫院工作造成惡劣影響。
圖/微觀涉縣
接警後,該所立即組織民警展開調查。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警方查實王某、張某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目前,二人均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報道表示,公安民警提醒廣大網民,網上傳播虛假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希望廣大網民自覺抵制。
這樣的結局,
可真是嚇cry一眾網友……
消息一出,
小夥伴們紛紛表示:“我錯辣!再也不敢吐槽食堂不好吃了!”
邯鄲警方回應:對該案重新審核
據河北邯鄲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邯鄲公安網絡發言人”消息,
邯鄲警方回應“網民發帖稱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留”一事,表示對該案進行重新審核,如果存在執法問題,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全文如下:
消息一出,不少趕着“刪差評”的網友紛紛圍觀:
也有網友不理解,事件的主體是醫院和當事人,卻為啥驚動了派出所?
公安重新審核,
此案件算是反轉了嗎?
也不一定,
接下來還要看警方的具體調查。
不過,想給差評還真沒那麼容易。
作為消費者,對於自己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但是現實中往往遇到困難……
消費者有“差評權”,怒噴不一定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15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按照自身消費體驗給出消極評價,就是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體現。
對於質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即便是質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務,由於不同的消費者的體驗和感受有區別,商家也無權要求消費者一致好評。
但是,消費者的怒噴是否構成侵權,還是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儘管用户享有給商家差評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必然是有邊界的。
如果商家能夠證明“差評”包含故意侮辱、誹謗內容,惡意損害了商家聲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差評”行為就構成名譽侵權。
你曾經給過“差評”嗎?
給差評後,又是如何解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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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
、
中國新聞網、遼瀋晚報、涉縣吧微信公眾號、萬江普法、新浪微博
責編|謝哲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hdsheng86”:這裏面的故事可遠遠不止差評這麼簡單,什麼時候我們的警力這麼廉價了?
網友“遠矚”:服務不滿意還不能給差評了!
網友“887273596”:那吐槽我們學校不好的人多了去了 是不是也要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