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服裝商註冊“廣場舞”商標,別人不能再賣“廣場舞服裝”?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綜合

服裝商註冊了“廣場舞”商標後,認為百度、淘寶在競價排名中推廣“廣場舞服裝”屬於侵權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用該關鍵詞,並賠償合理開支3.4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平台使用該詞是為了描述商品的特點,不會致消費者產生商標誤認,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案經兩級法院判決已生效,服裝商的全部訴請均被駁回。

深圳市南山區和言順服裝行(簡稱和言順服裝行)擁有兩枚“廣場舞SQUARE DANCE”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權,兩商標均被核定使用在T恤衫、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

和言順服裝行表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廣場舞服裝”後,搜索結果中存在大量以“廣場舞服裝”為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的鏈接,其中首要鏈接網址為淘寶網。

和言順服裝行認為百度、淘寶兩公司通過關鍵詞搜索和商業推廣競價排名,在獲得巨大利益的情況下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在收到律師函後明知存在侵權行為仍未徹底刪除相關鏈接,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權。

於是,和言順服裝行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使用“廣場舞”作為百度搜索中的推廣關鍵詞,並賠償其合理開支3.4萬元。

但兩被告表示,廣場舞一詞屬於通用詞彙,涉案商標因具有特定造型及美術字體組合,在此範圍內可以予以保護。而“廣場舞服裝”則是用以説明商品的用途和特點,不是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消費者點擊鏈接進入店鋪後,商家均標註有自己的標識,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中所稱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如果使用行為雖然使用了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但並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而是對商品或服務本身進行描述,且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則是正當性使用,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種使用行為。

根據在案證據,法院認為,廣場舞一詞作為以健身為目的的在廣場中進行的舞蹈的名稱,被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和認可,網站用該詞是為了描述衣服特點。而涉案商標本身並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消費者在看到“廣場舞服裝”時,其理解較大可能是跳廣場舞的服裝,而非廣場舞品牌的服裝,不會產生誤認。綜合全案證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和言順服裝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用詞具有主觀惡意,且其使用方式為描述性使用,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