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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聚焦徵地矛盾 中國徵地制度迎“大變臉”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社北京8月17日電 (記者 陳溯)上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簡稱《土地法(修正案)》)已上報中國國務院審議。17日,出席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每月談”的國土資源部官員指出,經過此次修訂,中國現有徵地制度將實現“大變臉”。

  資料圖:江西省萬載縣白水鄉一處山村梯田。鄧龍華 攝

  “現行的徵地制度對保證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發展作出過歷史性貢獻,值得充分肯定。但隨着新形勢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實踐中現行的徵地制度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由徵地引發的矛盾也日漸突出。”中國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鄭凌志指出,目前引發的一系列矛盾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差異較大、安置方式單一、徵地程序不規範有關。

  鄭凌志表示,在新修訂的法律中,中國的土地徵收制度將呈現三大變化。

  一是縮小土地徵收範圍。現行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徵用,並給予補償”,但並未對公共利益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鄭凌志表示,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徵地邊界不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受限,是導致徵地範圍過大的主要原因。新44條結合國外和台灣地區的成熟經驗,以及33個縣改革試點的經驗,從六個方面對公共利益給予了明確界定,一一列舉,從而縮小了土地徵收範圍。

  二是規範土地徵收程序。現行法規定的土地徵收“兩公告,一登記”的程序,是在徵地批後實施,實踐中存在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不夠的問題。新46條把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整個徵地過程中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

  三是完善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鄭凌志表示,現行法中徵地補償主要是按照年產值倍數法實行貨幣補償,但從目前經濟發展的階段來看,難以滿足現階段被徵地農民合理的規範多元保障的訴求。新48條要求用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年產值倍數法;新49條提出,不再將農民居住的地方作為地商附着物進行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財產權明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新51條明確,被徵收土地的農村居民應當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並將留地留物業安置上升為法律。

  中國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法律修訂堅持“兩保原則”,一是保證被徵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保證被徵地人長遠生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