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故意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
日前,由廣西桂林市臨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蔣某傳播性病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8000元。
經審查,被告人蔣某於2012年8月22日被桂林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查出HIV-1抗體為陽性,被確診患有艾滋病。
從2015年底以來,被告人蔣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隱瞞自己的疾病,多次與賣淫女藍某發生性交易,且故意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蔣某在臨桂金山菜市後巷一家叫“青清旅社”的賓館與賣淫女藍某發生性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該案經廣西桂林市臨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蔣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嫖娼過程中不採取安全措施,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