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暈倒在男網友牀上死亡 無聲死亡嚇壞男網友
女子暈倒在男網友牀上死亡,無聲死亡嚇壞男網友。男子帶着女網友回家,結果女網友説身體不舒服,喝完幾口水後突發心臟病暈倒在牀上,男子沒有馬上撥打120,反而給自己朋友打了2個電話,耽誤了20多分鐘才叫了急救車,最終女網友不治身亡。女網友家屬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男子承擔20%的責任,賠償24萬餘元。前兩天,寧波法院網披露了這麼一起案件。
女子暈倒在男網友牀上死亡 無聲死亡嚇壞男網友
女網友在男子家中突然暈倒
去年1月,市民潘先生突然接到噩耗,説他老婆梁女士死了。他簡直不敢相信,因為他平時從未聽妻子説起身體有任何不適。送他妻子去醫院的,是他妻子前段時間在網上認識的一名網友陳某。事發當晚,他妻子倒在陳某家中。
陳某説,那晚他跟梁女士一起從江北迴來,到他家樓下兩人一起上樓時,梁女士就喊“身體不舒服”,於是他讓梁女士在樓道等一等他,趕緊回房拿充電器,這時梁女士也走了上來,仍然喊難受,於是他給梁女士倒了一杯水,沒想到她喝完幾口後,就暈倒在了牀上。
因為梁女士死得蹊蹺,2天后警方做了屍檢。警方告知潘先生,他妻子死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參與急救的醫生稱,這種病發起來兇險,嚴重情況下,可能5-10分鐘之後就沒有生存機會。
雖然排除他殺,但潘先生仍覺得妻子的死跟陳某脱不了關係,尤其是事後他通過妻子的手機通話記錄查到,事發前一段時間,兩人揹着他有頻繁的通話記錄。警方調查也顯示,在梁女士身體突發不適後,陳某並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而跟自己一個朋友連打2個電話,耽擱20多分鐘後,才撥120。
“我老婆平時身體健康,從來沒有心臟病史,沒有特殊誘因是不可能突發心臟病的。在我老婆出現身體不適後,他的家明明離醫院只有幾百米,背過去也要不了多長時間,卻沒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以致耽誤了我老婆的最佳搶救時機。”潘先生説。
家屬索賠60餘萬元
去年6月,潘先生以及女兒和梁女士的父母5人將陳某告上法庭,認為對於梁女士的死,陳某至少應承擔50%的責任,向他索賠60餘萬元。
但陳某卻認為,梁女士病發後他的救助是及時的,而且還墊付了相應的搶救費用,盡到相應的救助義務,並不存在過錯,要求駁回潘先生一家的訴訟請求。
梁女士身體突發不適後,為什麼陳某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而要先跟自己的一個朋友打電話,關係着他有沒有盡到及時的救助義務,成了庭審中爭議的一個焦點。
陳某的朋友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找到這名的哥,做了一份詢問筆錄。的哥稱,當晚他接到陳某2個電話,第一個電話在晚上7點53分,第二個電話在當晚8點16分,兩個電話之間間隔了23分鐘。第一個電話陳某語氣挺着急,説自己闖禍了,但沒具體説是什麼事情,讓他趕緊開車過來幫忙;第二個電話才告訴他,有個朋友在其家中暈倒。接到陳某第一個電話,他就告訴陳某,他的車堵在櫟社機場,在得知是有人暈倒後,他讓陳某趕緊自己想辦法。
打完第二個電話3分鐘後,陳某最終打了120,6分鐘後救護車趕到陳某家樓下,16分鐘後,梁女士被送到醫院,但醫生已迴天無力。
法院判男子承擔20%的責任
法院認為,梁女士死於心臟病,沒有對自己的健康狀況盡到最高注意義務,首先,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當晚梁女士與陳某一同進入陳某家中,當她出現嚴重不適症狀時,陳某的家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場所,當時也只有陳某一人在場。作為危險情況發生時非他莫屬的可實施施救的人,陳某具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且也有條件和能力履行救助義務。
雖然梁女士具體發病時間無法查明,但可以認定在陳某給的哥朋友打第一個電話時,梁女士已出現嚴重不適症狀,因為陳某不具有專業的急救知識,按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梁女士出現嚴重不適症狀時,陳某應及時撥打120,向具有急救能力和急救設備的專業機構求助。可陳某卻在向的哥求助後將近26分鐘才撥打120,這種不當的、遲延的救助方式,延誤了梁女士的搶救時間,導致梁女士無法在最短時間內被送到醫院就醫,減少了她的生存機會。
因此,陳某未及時、妥善履行救助義務,存在過錯,雖與梁女士的病發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與死亡後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對梁女士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案情,同時兼顧倡導社會善良風尚的司法價值導向,法院最終酌情認定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