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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帶便一段婚姻關係的結束,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我國解除夫妻關係的兩種途徑。協議離婚是雙方達成一致自願和平解除婚姻關係;訴訟離婚是雙方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的方式。但是,離婚後往往還會有其他的情況產生,這個時候便涉及離婚的訴訟時間問題,我為大家總結了一下七個重要時間。
一、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自提議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按照《婚姻法》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六、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七、對於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這類案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訴訟時效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兩年的訴訟時效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婚姻法》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不管是因為什麼糾紛而提起的訴訟,都應該注意相關的訴訟時效,對於離婚糾紛同樣是如此。而根據上文的介紹,離婚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根據文末的方式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以上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文章內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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