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微博內容著作權歸屬”:應歸用户而非平台

  微博內容著作權應歸用户而非平台

  ■ 觀察家

  UGC的著作權屬於原作者,不是平台企業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權利。

媒體評“微博內容著作權歸屬”:應歸用户而非平台

  新浪微博對內容版權歸屬的説明。圖片來源:新浪微博社區管理官方微博

  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户推送了一條彈窗通知,單方面宣佈:“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還讓用户“二選一”:要麼同意協議,將原創內容的版權歸屬於微博,要麼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時間微博用户炸開了鍋,很多用户認定這是“賣身契”:明明是自己原創的內容,獨家版權卻歸微博;以後授權第三方使用,居然還要通過微博的書面許可。還有人質疑:“拿喇叭放個歌,喇叭就有版權了?”“你給用户著作費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釋,承認著作權屬於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範圍的使用權”;又強調“但是未經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佈的微博內容,是不能允許的。”

  至此,微博這次“著作權門”劍指何方,已經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體平台日益“微博化”,進入微博原本獨佔的“社交-短內容”生態中。有的平台推出的產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內容、秒拍、微博問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競爭。前不久,微博就跟某自媒體平台發生正面衝突:該平台希望用户將微博上的內容自動同步到自家的“短內容”業務上,微博則以關閉其數據接口的方式反擊,前者爾後拒絕用户用微博賬號登錄。

  自媒體時代仍擺脱不了“內容為王”的鐵律,各平台對於優質UGC(用户生產內容)的爭奪,已進入白熱化狀態。

  但平台競爭不應背離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要明白,UGC的著作權屬於原作者,不是平台企業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户的法定權利。無論社交平台還是自媒體平台,都不該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攫取本應屬於用户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1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包括髮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彙編權等,該權利不屬於發佈平台。

  微博只是提供了發佈平台,並不享有著作權本身,就像墨水廠不能因為作家用了自家的墨水寫了作品,就説作品是他的一樣,或者説,覺得自己能要求作家“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墨水寫的內容”。

  本質上,微博這次單方修改的用户協議,是無效的,違背了民法的“當事人意思一致”原則,也不能用來約束用户。從《合同法》看,這次微博官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屬於無效合同。從《著作權法》角度講,強行要求作者進行無償的著作權轉讓,於法無據,也侵害了作者作為著作權人相應的網絡傳播權、複製權等權利。

  從情理上講,著作權基礎上的財產權被分割,平台卻無需支付給用户半分錢的授權費用,這是損網民以利平台,難怪網民對此不待見。

  眼下微博為了應對洶洶民意,對“通知”做了些“讓步性的解釋”,但仍未鬆動“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的不合理要求。無論此舉是否基於商業競爭目的,這或許都是在開啓平台試圖壟斷用户著作使用權的惡例。

  這並不可取:平台要爭奪UGC,必須尊重作者的著作權,這是本,不能忘。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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