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高院在宿州中院對“阜陽張虎等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宣判:被指合夥劫持殺害17歲未成年少女而遭重刑的張雲、張虎、張達發、許文海、吳敬新五人均撤銷故意殺人罪。
19年前未成年少女被害案 5被告殺人罪撤銷
案發 19年前未成年少女被害
1996年6月4日,阜陽市潁泉區王莊村17歲少女黃英(化名)失蹤。6月5日,警方在一條公路附近發現其屍體。現場勘查發現:黃英屍體下身赤裸,身體多處受侵害。現場勘查還發現,從公路邊到屍體所在的溝底方向,“有一趟不清晰的腳踏劃痕。”
案件偵查一直無果,一放就是近3年時間。1998年年底,因死者家屬一直上訪,阜陽警方成立專案組,重新偵查。1999年1月,因涉嫌搶劫被抓的王莊村村民張奇交代了一條涉及1996年黃英被害案的重大線索。
因為張奇的“舉報”,黃英被害案順利偵破。王莊村村民張虎、張雲、吳敬新、許文海、張達發五人先後被抓。警方也通過訊問獲取了五人承認殺人的口供:張虎當天駕駛着向劉方軍借的車將黃英劫持。因黃喊叫反抗,張雲用手臂勒頸,張達發、許文海摟腿摟腰,致黃英窒息死亡。張雲、張達發、許文海、吳敬新四人脱掉黃的褲子後扔掉,隨後四人拋屍。
劉方軍被抓後,承認案發當天將自己的紅色達契亞轎車借給了張虎使用。經過兩次發回重審,阜陽市中院對該案做出“降格”判決:一審判處張雲無期徒刑,張虎有期徒刑15年,許文海、張達發、吳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安徽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稱原判“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事後,涉案人員家屬不停申訴。
2014年2月17日,安徽高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9月24日,該案在安徽宿州中院開庭再審,庭審臨近結束時,出庭檢察員稱,因本案出現了新情況、新證據,建議法庭核實相關證據後,再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法院認定 無客觀性證據被告人有罪供述真實性不能確認
今天上午10時,安徽高院對該案再審開庭宣判。
法院認為,本案缺乏印證5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公安機關在作案車輛中未提取到與被害人有關聯的實物證據,作案車輛、被害人屍體及拋屍現場均未提取到與5原審被告人有關聯性的指紋、鞋印或者其他物證。
同時法院認為5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真實性不能確認。5原審被告人歸案之初均做無罪供述,隨後就故意殺人情節供述混亂,繼而有罪供述逐步趨向一致,最後又全部翻供。各自供述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對加害並致死被害人後拋屍的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等客觀性證據的部分情況不吻合。
此外,證人證言反覆,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證人張奇於案發兩年後稱案發當天看見張雲上了停在王莊路口的紅車,公車機關據此抓獲原審被告人張雲。張奇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作證的,且在審理期間證言反覆變化。證人劉方軍也是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況下證明案發當天借車給張虎。
兩人再審庭審時出庭作證,一致陳述以前在公安機關講的不是事實。
各原審被告人有關預謀的供述與案發當天被害人外出純屬偶然的事實存在矛盾。
被害人案發當天從其姑姑家騎車外出,系臨時決定,純屬偶然。但5人供述,案發前預謀報復被害人父親,案發當天也正是去報復。
判決 5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罪被撤銷
安徽高院認為,本案中黃英被害的客觀性證據與張雲等5原審被告人缺乏關聯性,5原審被告人關於故意殺人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在主要情節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後矛盾,而且原審被告人供述之間互相矛盾,不能印證;原審被告人供述與客觀性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證人證言客觀正式性存在合理懷疑,故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證明5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的現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不具有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5原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安徽高院(2002)皖邢終字第0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張雲、張虎、張達發、許文海、吳敬新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帶民事部分。
法院宣佈被告人張雲、張虎、吳敬新無罪,張達發、許文海在另一案件中的搶劫罪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