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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判死刑腿嚇軟 網友:因果循環

由 頻長志 發佈於 綜合

  撞人判死刑腿嚇軟,網友:因果循環。人面對死亡的時候尤為的膽小,一男子撞死一人,現在自己被判處死刑,判決的時候,他身體反映了內心的驚恐。

  還有一個月就是西安市長安區霍民27歲的生日,然而,生日前他卻接到一紙死刑判決書。今天(11月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本案的被告人霍民因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讓人唏噓的是,他為了給朋友出頭,開車撞向廝打的人羣,致使其中1人死亡,1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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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7日21時許,霍民與朋友陸某等五人在長安西路某飯店吃完飯走到門口時,陸某以同在飯店就餐準備離開的嶽某摸了其女友為由,與嶽某發生爭執,並對其進行毆打,霍民等人也參與毆打。隨後趕來的嶽某的朋友被害人趙某等十餘人見狀,便阻止霍民等人離開,雙方發生廝打。

  趁機離開現場,駕駛陸某停在飯店門口西側的一輛灰色轎車,沿長安西路北側逆行撞向飯店門口廝打的人羣,致趙某等6人傷。趙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6年4月21日死亡。經法醫鑑定,趙某系顱腦外傷後全身衰竭而死亡。鄧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傷殘等致為九級傷殘。經公安機關調查,霍民駕駛的汽車撞人時,車速約60km/h。

  法院認為,霍民不顧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危,駕車衝撞人羣,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對霍民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霍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當,霍民的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之辯護理由,經查,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霍民明知高速駕駛機動車輛撞向人羣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可能,而故意實施駕車撞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行為,其主觀上存在明顯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的傷亡結果的發生,公訴機關指控霍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確,故辯護人的該辯護理由不予採信。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最終,霍民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潘某、塗某、趙某、趙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3.66365萬元,原告人鄧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2835萬元。 審判長宣判死刑時,霍民將頭埋下,緊閉雙眼,法警帶離時,因為雙腿發軟無法行走,最終被法警攙扶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