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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8日“遺書”曝光以來, WePhone開發者蘇享茂被前妻翟某欣以“他有漏税行為和WePhone有網絡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索要千萬,被逼跳樓的消息成為網上熱門話題。
蘇享茂“遺書”曝光後,紅星新聞曾聯繫翟某欣的研究生同學和她第一段婚姻的知情人,從側面瞭解翟某欣其人。
自殺身亡的蘇享茂。圖據網絡
而根據網絡信息整理,蘇享茂和翟某欣兩人於2017年3月30日經世紀佳緣網站認識,6月7日領證結婚,7月16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為女方在海南購買房屋一棟,特斯拉汽車一台,花費現金1300萬。
事件發生後,網上質疑女方涉嫌騙婚的聲音一直不斷。對於此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專訪了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以及成都市律師刑專委秘書長蔣健。
關於“騙婚”
“騙婚”不是法律概念
貪財而結婚不構成詐騙罪
紅星新聞:法律意義上的騙婚指的是什麼?“騙婚”有哪些法律構成要件?
張承鳳:“騙婚”只是民間説法,法律領域不存在“騙婚”的概念。法律上並沒有清晰地對“騙婚”的概念做出界定。但法律上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這個案子中,不存在近親結婚、重婚等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件,從婚姻的構成要件上看,他們之間的婚姻應該説是有效的,從目前獲知的信息看,至少二人在結婚的時候男方沒有被脅迫或威脅,因此他們的婚姻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
紅星新聞:如果是圖財而跟人結婚是否構成詐騙罪?
張承鳳: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貪圖錢財“傍大款”而去結婚的現象,我認為這也不能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是偽造身份或者虛假信息來騙取錢財,但本案中女方並沒有偽造身份。
關於財產
1000萬賠償額太高
如有脅迫,離婚協議可變更
紅星新聞:女方在短暫40天的婚姻關係期間,從男方取得了大量的財產,從情理上很難被社會大眾所理解,從法律上,這些財產的取得,應屬於什麼性質的財產?屬於男方的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分配?
張承鳳:婚後所得的財產叫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海南的房子、特斯拉汽車等財產的資金構成是什麼樣的,如果海南的房子是在婚內買的,他們兩人的婚姻關係只存續了一個多月,按照常識性的認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創造的財富不會太高,就算是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長,也不至於這麼迅速地,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在短時間內膨脹,所以很有可能買房、買車的錢是用男方婚前所得的錢買的,那麼這種財產是贈與性的。
但是從另一個法律層面上説,房、車是女方婚後所得的,那麼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車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也可以分一半。我贈與你的財產,是基於夫妻二人生活長久的預期,你要離婚了,我這個預期就沒有實現、達成,那麼我就有權利要求在分財產時考慮公平合理性。
翟某欣。圖據網絡
紅星新聞:如果女方涉嫌以結婚的形式騙取錢財,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該怎麼處置?是否應當返還給男方親屬?
張承鳳: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要綜合考慮贈與行為的目的,二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本來男方對這些財產是可以主張權利的,但離婚協議已經約定了就要按照離婚協議里約定的來。當然,離婚協議也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前提是在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備案後的一年以內,有證據能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者脅迫,至於男方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是不是被欺詐、脅迫,這個還不好説,要看有沒有相關證據。
這個案子,男方被女方脅迫簽訂離婚協議的可能性還是有,1000萬的賠償數額,任何一個法條都看不到有那麼高的,就算男方有過錯,像李陽家暴案,最後判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五萬。她憑什麼要求對方給予1000萬元的精神賠償,理由在哪,這裏面可能就有問題,男方的家屬可以提出這些質疑。她讓男方賠錢,但男方現在都死了肯定賠償不了。目前法律上對於離婚協議的撤銷還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就算離婚協議是屬於可撤銷的情形,那麼家屬能否撤銷離婚協議,這個目前是沒有定論的,因為家屬不是當事主體,合同的相對方只是夫妻二人。
關於法律責任
婚戀網站責任不大
若遺書屬實,女方涉嫌敲詐勒索
紅星新聞:如果用户在婚戀網站填寫的資料不實並由此產生一些不法行為,那麼婚戀網站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
蔣健:對個人信息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婚戀網站作為個人信息的發佈平台,在進行形式審查的時候會有聲明,比如用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還會有免責條款,比如用户需要保證他們提交的資料是真實、合法的。我認為,要求婚戀網站對每一名會員的信息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工作量很大,而且也不太現實。對於他人在婚戀網站上提交的信息,男女雙方都需要自己核實,對個人的重大的法律問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主要責任在用户自身,作為婚戀網站責任不大。
蘇享茂説,翟告訴他的多個個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圖據網絡
紅星新聞:如果女方確實是婚託,那麼她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其隱瞞婚史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的情節?是否在離婚時要承擔不利後果?
蔣健:需要有嚴格的證據能夠證明女方以結婚為形式,真實目的在於圖謀財產。一般情況下,可以從結婚時間的長短,雙方是否有實質性的夫妻行為的發生等方面判斷。
對於先前的婚史,法律層面上看當事人想要查詢是非常簡單的,在登記結婚的時候就能查到。之前有過婚姻行為並進行隱瞞,對於另一方是否會造成巨大的傷害,需要看具體情況。女方是否有婚史的隱瞞,無法上升到刑法領域,不能構成詐騙。
紅星新聞:如果男方遺囑屬實,女方以舉報男方偷逃税務威脅其向自己轉移財產,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據死者遺囑爆出,女方以“賠精神損失一千萬,否則曝光灰色經營”、“先轉賬再離婚”等手段,威脅男方,如果女方存在上述行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涉嫌構成詐騙,還是敲詐勒索?
蔣健:女方不可能是詐騙,詐騙是虛擬某個事實或者隱瞞某個事實讓對方誤以為是某種情形,從而騙取到財物。如果男方漏税偷税、灰色經營不是事實,而是女方讓他誤以為自己偷税漏税,那才可能構成詐騙。
紅星新聞:如果女方騙婚的行為屬實,男方因不堪壓力而自殺的行為,女方是否應對男方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蔣健:女方對男方的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首先男方是自殺行為,而不是受到女方的故意傷害或殺害,其次對於男方的這種情況,法律上已經提供了救濟的方式,即他如果認為女方在通過婚姻的形式來獲取財物,或者認為女方在威脅他並索要錢財,那麼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女方就有可能因為構成敲詐勒索而受到處罰,但這種情況下男方自己也會因為偷税漏税、灰色經營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從人性的角度考慮,對於死者,這是一個難題,但從法律的角度,男方沒有做出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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