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認罪 否認遭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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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湖南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江天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四項事實,江天勇均表示無異議,他還多次表示認罪懺悔,對其在被監視居住期間遭受“酷刑”的謠言予以否認,並承認他是“謝陽遭受酷刑”謠言的幕後策劃者。
經過兩個半小時審理後,法庭宣佈休庭,並表示擇日宣判。據長沙中院官方微博直播的信息顯示,江天勇的父親到場旁聽了庭審。
庭審照片。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 圖
檢方指控:70多次受境外採訪發表攻擊政府的言論
現年46歲的江天勇原是一名中學老師,2004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2009年因違規,他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律師執業資格。2014年3月22日,他因利用邪教擾亂社會秩序被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行政拘留。
起訴書顯示,2016年11月2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證,江天勇被長沙鐵路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日,他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長沙警方監視居住,2017年5月被批准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天勇多次在互聯網上發佈和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時發表大量攻擊、詆譭我國政府、司法機關和現行政治制度的言論,通過蓄意策劃、插手炒作敏感案件,肆意歪曲事實,煽動他人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以及與境外反華勢力勾結,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員仇視政府等方式,攻擊和誹謗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訴機關稱,2009年以來,江天勇通過“推特”、“微博”等互聯網軟件發表上述言論共計3.3萬餘條,關注者3.7萬人,其中214條系直接攻擊我國政府、煽動顛覆政權的言論;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報道148次,其中70餘次系直接攻擊我國政府、煽動顛覆政權的言論。
檢方指控:策劃、插手炒作一系列敏感案件
在庭審時,公訴人還宣讀了江天勇策劃、插手炒作的一系列敏感案件,包括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律師周世鋒、謝陽案;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張凱、劉星案。
在周世鋒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江天勇得知原北京鋒鋭律師事務所周世鋒等人顛覆國家政權案將開庭審理後,通過境外“電報”軟件,煽動他人前往法院“圍觀滋事”,事後還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發表抹黑我國司法機關的言論,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
在謝陽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江天勇指使謝陽妻子陳桂秋捏造“謝陽在羈押期間遭受酷刑”系列文章,並對部分文章進行修改,通過互聯網社交軟件轉發《朋友們,出發吧!去見證709謝陽案的違法歷史》文章,煽動陳桂秋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所謂“探視謝陽行動”。同時,江天勇大量轉發相關文章及境外網站歪曲事實的報道,煽動他人轉發,誤導民眾對現行體制和司法機關不滿,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
在張凱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張凱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取保候審後,江天勇聯繫張凱,煽動張凱及其家屬對抗司法機關,並向境外反華勢力申請了現金及一台蘋果手機共計摺合人民幣23326元資助張凱。
在劉星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劉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羈押於看守所後,江天勇煽動相關人員集體到看守所進行“聲援”,並通過採取為劉星“存錢”和轉發有關文章的方式進行炒作,意圖誤導不明真相的民眾對司法機關產生不滿。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審判長問江天勇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有無異議,他回答稱“無異議”。
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江天勇還表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都是真實的,是他自願供述的。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他的各項合法權利,無論是在身體方面,還是生活方面,都給予他充分的人文關懷。
在回答訊問時,他還承認捏造了謝陽遭受酷刑的細節,“比如説謝陽右腿曾經受過傷,我就想象捏造審訊人員對他受傷的右腿進行傷害和折磨;又如,我通過想象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經常熬夜,虛構了公安對謝陽疲勞審訊等細節。”
辯護人:江天勇發的部分煽動言論未給政權造成實質影響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指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天勇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也指出,江天勇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庭審過程中,能夠認罪、悔罪,具有悔改表現,建議合議庭予以酌情考慮。
受江天勇的委託,湖南真澤律師事務所的楊傑林、曾傑律師擔任他的辯護人。
辯護律師為江天勇辯護道,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存在,江天勇當庭也予以承認。但應當結合江天勇的自身經歷,區分時間節點,準確把握其行為的主觀動機、客觀行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其認罪悔罪態度,進行綜合考量。江天勇在本案當中並非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從輕。
辯護人稱,從2004年至2009年,江天勇雖就自己辦理的個案發表過一些不當言論,但都是基於謀取個人利益進行自身炒作的需要,尚不具備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思想。2009年被註銷律師執業資格之後,受到境外勢力的影響,其思想發生了一定變化,個人不滿情緒的宣泄較多。加之相關所謂“維權”人士開始頻繁與其接觸,積極誘導其思想產生進一步轉變,才逐漸產生了主觀犯意,其主觀惡性較小。此外,江天勇的行為主要是炒作敏感的司法個案,直接攻擊政黨的領導和我國政治體制的言行較少,並且言論主要發表在境外媒體,國內公眾無法直接訪問,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力和危害性較低。
辯護人還辯稱,起訴書指控的四起個案中,江天勇都只是部分或被動參與,作用有限。如在“煽動干擾周世鋒等被告人庭審”中,從現有的證據材料來看,江天勇只是對部分家屬發出了聲援的倡議,但當天現場人員較多,除部分人員與江天勇相識外,其他人員都是通過其他途徑或號召組織而來。
此外,辯護人還辯稱,在參與的幾個司法個案中,江天勇的行為都是個人行動,沒有固定的組織;江天勇雖然發表了部分煽動言論,但其並沒有對我國的國家政權造成實質性的影響;江天勇系初犯、偶犯,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江天勇當庭悔罪:希望所謂的維權人士引以為戒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指控的罪名,對江天勇具有坦白、認罪、悔罪的從輕處罰情節,均無異議。
經過第一輪辯論後,審判長總結道,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四個方面:被告人主觀犯意形成時間節點,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被告人地位和作用以及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
公訴人認為,江天勇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雖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但是不能將思想形成的各個階段簡單地割裂開來進行分析和評判,而應從整體上進行分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顛覆國家政權這一結果的實現。
此外,公訴人還指出,江天勇實施了多起犯罪事實,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其並非初次犯罪,也不是偶然性地實施犯罪。
“我認可公訴人的意見,我確實不應該過多地推卸自己的責任。但是我認為我是初犯,請合議庭考慮。”江天勇説,捏造謝陽遭受“酷刑”事件,他已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做過澄清,有悔罪表現。
針對公訴機關的意見,江天勇的辯護律師希望合議庭綜合時間節點、認罪悔罪情況、被告人的行為、被告人家庭的實際情況等,對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
在最後陳述時,江天勇悔悟道,他充分認識到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他從內心深處認罪服法,對自己所犯罪行極為後悔。
他還説,他的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危害,也給他的家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我在此希望其他所謂的 維權 人士、 維權 律師從我身上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也懇請司法機關給我寬大處理,給我重新做人的機會。對過去因我的犯罪言行傷害過的政府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我説聲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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