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政府採購買假貨,不能無人負責 2016.4.28日

  最近,廣西發改委採購的商品驚現批量疑似假貨,被媒體曝光。這批假貨並非私相授受,而是通過公開招投標進入政府部門。事發之後,包括髮改委在內的有關各方,卻均稱“與己無關”。政府買了價值數百萬的假貨,竟然沒有一個部門認為自己有責任,着實荒唐。

  買“假貨”卻沒人覺得自己要負責,因為“無人驗收”

  廣西發改委採購的這批商品並非自用,而是為當地節能監察部門購買。這些肩負着節能監測重任的設備到了監察單位後,卻問題百出:

  號稱英國梅克羅尼牌的超聲波流量計,單價7萬,卻無法開機、充不進電,把設備送往梅克羅尼中國總代理處維修,對方一看就斷定設備是假的;號稱美國鼎翼公司生產的3款設備,是“三無”產品,且無銷售許可;其中的照度計負偏離超過國家允許最大誤差值的4倍……

  採購商品幾近廢品,然而,無論是採購方發改委、委託的招標公司,還是產品使用部門都覺得自己沒責任。他們的理由是自己沒驗收,而且覺得自己也該不負責驗收。

  看看這幾方的表態:廣西發改委認為,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知識,因此在採購合同中,要求使用產品的節能監察部門收行驗收。“按要求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要於2015年1月底前出具驗收報告,但去年以來我們多次催促,他們至今也沒向我們提供”。

  照度計負偏離超過國家允許最大誤差值的4倍

  對這套説法,節能監察部門顯然不買賬。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副主任程正椿表示,他們未參與此次採購,不應該由他們負責驗收。多個縣區節能監察中心負責人則表示,他們對於這些高檔進口設備也不熟悉,設備送到時只是依照貨物清單核對了數目。

  此次政府採購的代理者,相關招標公司更覺得跟自己無關,“我就提供一個平台,(假冒偽劣和三無產品)本身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問題,跟我第三方有啥關係呀?”

  花了幾百萬買了廢品,難道就沒人負責了?

  驗收無人負責,是因為採購法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政府採購該誰負責驗收,在《政府採購法》中不難找到答案。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看來,廣西發改委和招標公司難辭其咎。

  為何明明有規定,廣西發改委還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解呢?這是因為採購法本身有空子可鑽。如法條所示,採購法雖規定了採購人要組織驗收,但並沒有給出實施細則。以採購合同的方式,把驗收責任推給設備使用單位是否違法,採購法並未明確規定。

  此外,驗收方拒不驗收、翫忽職守時,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受何種懲罰,在採購法中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有學者認為,處罰沒有細則,一旦驗收方有違法行為,也不好懲罰,不僅給“罰酒三杯”式的處罰留下了操作空間,更無法震懾其他驗收方的違法行為。

  驗收環節的問題不止於此,驗收的法條本身也有缺陷。按照現行採購法的規定,政府採購的驗收成了“自買自驗”。自己監督自己,驗不出問題在情理之中——產品過於專業,沒能力驗收,產品符合採購流程,經過專家評審,我們放心……都是很好的藉口;相反,查出問題卻是費力不討好——有問題表明前期採購人可能有違規行為,自家單位也要面臨被處罰的風險。

  驗收規定本身有缺陷,立法細節上還有諸多不完善,驗收形同虛設就不足為奇了。

  驗收環節的問題不解決,只會讓利益輸送更為隱秘

  有統計顯示,中國政府採購規模不斷擴大,最近10年翻了10倍,2014年已達1.7萬億。為了保證政府採購公開公平,我國也一直在完善招標採購流程,不少地方也出台了政府採購商品的最高限價目錄。在這種情況下,過去飽受詬病的蘿蔔招標、天價採購不僅涉嫌違規,也很容易被公眾關注,操作難度增大。

  在政府採購前期環節不斷收緊的情況下,供貨商要想完成利益輸送,驗收環節自買自驗的漏洞顯得更加“珍貴”。

  自買自驗,對供貨商和採購方進行利益輸送至關重要

  以政府採購電子產品為例,與採購方有關係的供貨商,完全可以通過最低價競標,合理合法地取得供貨商資格。由於電子產品隨時間價格遞減特徵明顯,政府採購是自買自驗的機制,採購方讓供貨商多賺錢易如反掌:允許供貨商延期供貨,越延期電子產品的價格越低;私自降低對產品參數和配置的要求;對供貨商供貨時偷樑換柱、張冠李戴的現象,視而不見……這些都能為企業降低成本,增加利潤。

  對於這樣的“合作”,供貨商和採購方都有需求。供貨商不僅能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還能與地方政府搞好關係,即使暫時虧損,未來也有可能獲得更大的收益;採購方不僅能為自己牟利,以最低價採購商品也是一項耀眼的政績。在採購方自買自驗的機制下,這種利益輸送只要做得不太過,很難被發現。

  驗收不僅要有第三方,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也需明確

  面對我國驗收環節的種種亂象,不少學者呼籲建立第三方檢測驗收機制,他們認為,建立第三方檢測機制是大勢所趨,不少國家已經專門建立了政府採購質量檢測機構,如韓國在政府採購廳中就設立了政府採購質量檢測實驗室。還有人認為,鑑於政府機構人員專業能力有限,驗收項目必須有專家參與。

  建立第三方驗收機構固然重要,但這也只是解決了政府採購自買自驗的問題,驗收方瀆職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懲罰缺乏細則的問題依然存在。如果驗收方違法成本低的現狀不變,驗收環節存在的利益輸送,很可能僅僅是由採購方流向第三方檢測機構而已。

  這在廣西發改委批量購買疑似假貨的過程中,已顯端倪。雖然這批假貨驗收時沒有專家參與,但是在評標過程中是有專家委員會參與的。然而,這些專家連產品是否為正規進口設備,是否符合我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的規範都“不知道”,當記者詢問2013年招標的情況時,參加評標的專家均表示,時間久遠已經不記得了。如果專家在評標環節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又怎麼能指望他們在驗收環節有作用?

  因此,法律責任明確的第三方才有可能破解我國的驗收困境。非常有必要對《採購法》進行修改,以及訂立細則。

  另外,對付政府採購過程中的貓膩,還有一個有力的武器是“翫忽職守罪”。按照我國翫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像這次的政府採購貓膩,就有很明顯的翫忽職守特徵,有必要嚴厲追責。結語廣西發改委在問題曝光後曾表示,待查清事實真相後,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絕不姑息。但是從過去發生的案例來看,政府採購產品出現假冒偽劣產品,最容易被追責往往是涉事企業,而採購方鮮有被處罰的案例。希望這次不會是隻問責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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