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大媽涉黑團如何幫人“撐場” 大媽“罵罵隊”完勝黑社會
2016年1月的一天,一羣陌生的大媽們來到了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幹校家屬院。她們拿着擴音喇叭喊話、罵人,鬧得人心惶惶。
因家屬院南面要建高層小區,將影響採光,居民向當地規劃局反映後,工地停工。幾天後,這羣大媽便來到這裏。
有的大媽態度很兇,辱罵和威脅;有的大媽則“好心地”勸他們聽話,讓他們不要再和南面高層小區的開發商過不去。
家屬院代表李高(化名)斷然拒絕後,被大媽們用手指戳着鼻子罵,還有人推搡、拉扯衣服。李高不敢回罵、更不敢推她們,“萬一哪個大媽突然倒地、裝病鬧死呢?”
2016年3月,當地警方偵查發現,有一個平均年齡約50歲、約30名中老年婦女組成的“討債”團,這些人沒有正式工作,依靠電話互通消息,幫人“撐場”,參與各種債務糾紛、工程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等等。
她們受人僱用,採取辱罵、侮辱、恐嚇、毆打、損毀財物、佔用公私財物等手段,直至對方不堪其擾,息事寧人。
2017年7月5日,這個“大媽團”的14名主要成員被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當地人稱她們為大媽“罵罵隊”,還有人説她們是第一起“大媽涉黑團”。
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大媽之一高雲(化名)因病而被取保候審。面對新京報記者,她説自己覺得委屈:“我們確實犯法了,但不是什麼黑社會。”
商丘市政法幹校家屬院因其南面要建高層小區,將影響採光,與開發商產生糾紛,之後家屬院被僱用來的大媽們罵了幾天。
“關鍵是管飯”
參加幾次討債後,高雲開始覺得,自己一個眼瞎的人也有了用處。
她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平原辦事處劉莊村人,45歲時因糖尿病併發症,雙目失明,陷入黑暗之中,變得什麼也不會。
三四年前,高雲跟着村裏的一個大嫂,第一次幫人討債。“我每天都沒事情幹,玩得好的叫去幫忙,我就去了,就當是好玩”,她説,“關鍵是管飯。”
那時,她的丈夫已去世多年,女兒去了市區,高雲獨居村莊,生活不能自理,連吃飯也幾乎全靠親友。
請她們的老闆是一個親友,讓她們去幫腔和助威。“村裏幾百户人大多沾親帶故,不管誰出現困難,肯定會互幫互助的。”高雲的一個堂侄説,他家也常常幫襯高雲。
後來,在這個堂侄有需要時,高雲也去幫他討過債。一般,請她們的大多是村裏這些“兒侄輩”的老闆們。
劉莊村是典型的市郊,距離梁園區政府、商丘市政府分別約5公里和10公里。眼看着市郊與市區間高樓越多、距離越短,建築行業成為不少村民的謀生之業。對村民來説,打工的討要工錢,包工的討要工程款,這些早已見怪不怪。
今年7月底,記者走訪商丘市內部分建材市場得知,前幾年全國房地產行業出現較大波動,牽連商丘市內很多貸款或擔保企業資金斷裂、資金回收難,出現了很多經濟債務糾紛。討債難,民間因此出現了各種討債羣體和討債方法。
“每筆生意都簽有四五頁紙的合同,規定限期付款和超期後賠償等事宜,但還是一半以上不能正常收到錢款。”劉莊村一個賣建材的老闆説,現實中沒有超期賠償一説,能拖個半年、一年催回全款就不錯了。
這位老闆説,他們出現民事、經濟糾紛時,公安部門只要雙方不打架、不鬧事,就只能現場調解;如果去法院起訴、走司法程序,不僅時間週期長、成本高,且打贏官司也難得到執行。
討債公司也不是這些小老闆們隨隨便便就能聘請的。記者諮詢商丘多家網絡搜索靠前的討債公司得知,這些公司收費一般按討回金額的15%-40%左右收費,採取干擾債務人的企業經營、家庭生活等手段,暗示“難免需用點武力來威脅”。總之,收費高、動手鬧僵關係、打人犯法,這觸犯小老闆們做生意的三條底線。
“只要老婦女,不要男的參加。”高雲漸漸意識到自己的“價值”所在:男人去討債很容易打架,而她們這些人都是可憐的“老弱病殘”,對方拿她們沒有辦法。
最開始去的幾次,高雲説自己沒拿錢,覺得給親戚朋友幫個忙,請個飯就可以了。
她説,有時幫人要到賬後,對方會給她們每人一天發100元或200元錢。好處費多少,主要看“老闆”大不大方。
高雲每月領的低保不到200元。她患有糖尿病和冠心病多年,沒有什麼其他收入。
“只要別人管一頓飯”,高雲以為,幫人討債不犯法,“我一個瞎子還能幫別人,我感到很榮幸。”
商丘市一個賣建材的老闆保存的欠條,有的拖欠兩三年了。
商丘市一個賣建材的老闆保存的欠條,有的拖欠兩三年了。
跳廣場舞的病人們
2015年前後,老房子漏雨厲害,高雲離開劉莊村,隨女兒住進了市區。白天“聽”電視,晚上等女兒回家做飯。飯後,她就去小區附近跳廣場舞。
她在跳廣場舞時認識了蘇木香(化名)。61歲的蘇木香和兒子一起住在商丘市區,每天在家也是做飯、帶孫子、做家務。她的身體也不好,曾患上乳腺癌並被切除左乳,術後左手臂血管無法正常流通,導致現在左臂比右臂粗了很多。
在互相認識前,蘇木香也跟着認識的朋友幫人討過幾次債。
“鼓勵她晚上多去跳跳廣場舞,也支持她和別的大媽一起去討債。”蘇木香的兒子説,他怕媽媽得病後想不開,在家也憋得慌,“幫個忙,相當於去玩,但交待過,不能打架罵人,動氣了對自己身體不好”。
跳廣場舞時,她們又認識了陳美(化名)和胡林文(化名)等人。這幾人的家都比較近,除胡林文是男性外,其他人都是大媽。
其他幾個人的光景也差不多。
陳美53歲,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壓,四五年前離異後,和大女兒一家租住在城中村裏,幫忙照看外孫;胡林文53歲,患有家族遺傳病肺氣腫,稍微走累一點就要引發哮喘,三四年前還把腿摔斷了,現在走路還有點瘸,由於不便出門,平時在家照看80多歲的父母。
胡林文的姐姐説,陳美和胡林文曾是同學,但幾十年來基本沒有聯繫。兩人從2015年開始恢復交往。胡林文加入,成為了這羣大媽討債團中唯一的男人。
高雲覺得胡林文做人仗義,有次她病重時要頭撞東西自殺,碰巧被路過的胡林文死死拉着,相當於救了她一命,兩人也因此更加熟悉。
那時,高雲還沒有專門供盲人使用的語音輔助手機。當有人找到她幫忙討債時,她就去找胡林文,借他的手機,或者直接請胡林文通知其他人。因為胡林文是男的,大多數時候不方便去那些“糾紛”現場,就為高雲她們提供“後勤服務”。
幾人認識後,關係網大了許多。更多不認識的人知道她們後,親友託親友、鄰居託鄰居地輾轉找到她們幫忙。
“一般佔理的才去,沒事找事的不去。”蘇木香説,這是她們“接活”的前提條件,比如去討債一定要有欠條或合同。當然,她也承認,隨着後來“業務範圍”擴大,參與一些拆遷糾紛、醫療事故時,就沒有堅持這一點。
漸漸地,她們在當地也有了點“名氣”。根據一審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從2013年至2016年,這羣大媽團伙共有29次尋釁滋事行為。2013年1次,2014年5次,而2015年突然增加到20次。到了2016年,僅1月就發生了3次。
判決書稱,這羣大媽除參與各類債務糾紛外,還會被請去參與“醫療事故、宅基地糾紛、拆遷補償、鄰里爭執等經濟、民事糾紛”。
2016年3月左右,包括高雲、蘇木香等人在內的14人被當地警方抓捕。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負責偵辦此案,該局警官李春光告訴新京報記者,該團伙涉案人員30餘人,大部分是女性,年齡大都在50歲左右,最大的已70歲。
李春光還説,一般的成員按場次結賬,每場200元左右,領頭的多一些。如果去外地“出差”,報銷來回路費、包食宿。如果有人因此進了派出所或者受傷了,出場費會高一點。
警方認為,胡林文是組織者,主要負責接活,也負責策劃。陳美、高雲、蘇木香和劉某(為高雲的同村親戚)四人為骨幹成員。
“佔着討錢的理,吵架時不能輸”
直至被抓,這14個人也不是每個人都認識。蘇木香説,每次有人“接活”時,由“接活人”叫自己最熟的幾個人,根據事情大小,一般去3、4人就行,偶爾才需要10來人。因參與次數不多,還有一部分人從沒打過照面。
出發前,大媽們不用特別準備,各自把家裏的事安排好就行。一般是老闆帶隊過去,如老闆不方便親自出面,也會讓自己的親戚帶着她們過去。她們自稱是這個老闆的親戚或朋友,要求對方趕快把錢還了。
有時,對方早已提前“跑路”,找不到人。有時,一個鐘頭就解決問題。有時,要和對方磨上一整天或者幾天。
如果對方和氣,她們就和氣説説。大媽們早來晚歸,到了午飯時間,欠款方會“客客氣氣”地買來盒飯和礦泉水給“光臨”的大媽們。
如果對方不和氣,她們就開罵,“罵對方、罵他的家人”,當地土話中的“孬種”“你個鱉孫”都是常用詞彙。
高雲説,一般她們不會隨便罵人,但如果欠錢的人都罵,那討錢的人更有理由開罵,“對方老闆欠錢不還,怎麼還有理了?我們佔着討錢的理,被人專門請去,吵架時不能輸!”
在記者面前,她不承認打架,“不打架,只罵架。”
然而,判決書顯示,多名被害人及證人陳述,欠錢方大多受到大媽們強烈的辱罵和侮辱,表現為被罵、被恐嚇、被吐口水、被驚嚇至病,甚至被推搡、被撕扯或被毆打致傷,有的還導致工地停工、家庭無法生活、公司無法運營等。
被害人趙某陳述,2015年7月,八名中年婦女“朝其中一個村民身上吐唾液”,“見到女性就撕扯女性身上的衣服,見到男性就脱了自己的衣服往男性身上靠”。
被害人張某説,2014年7月份,其因房屋拆遷與開發商發生爭執,後開發商找來十幾名婦女,圍堵其家門辱罵、恐嚇持續六天,其中一婦女在辱罵過程中用手抓住他的生殖器,後來其去醫院打針治療花費1000多元錢,其母親也因這些婦女鬧事受到驚嚇,於當年11月份去世。
一輪吵過、罵過後,大媽們也不走,待在那裏。有凳子坐凳子,沒有就坐地上或車上,大媽們幾個人聊天、説笑。
“我們反正沒事,就當在玩。”高雲説。
到了吃飯時間,老闆或牽頭人領着一起吃飯。有的大媽需要趕緊吃藥。高雲麻煩點,她每天要注射兩三次胰島素,而胰島素必須冷藏存放。大媽羣中唯一的男人胡林文,不便於去“糾紛”現場,這時就會趕過來送藥。
大多時候,對方會報警。“有次警察同志對我們開玩笑説,你們大媽也‘出警’啦?”説完,高雲問記者,“我不懂法,但警察出動是為民除害,我們出動也是幫助別人。你説是不是?”
大媽們的“江湖”
“討債天經地義,這樣做也不犯法”,一位請過這羣大媽的老闆説,他們多年摸爬滾打得到的討債經驗是,“欠款人都是做生意的,不管有沒有錢,只要去多鬧幾天,總能逼出幾萬塊錢。”
有時,這位老闆自己趕到工地,拔掉工地電源,或堵在通道口阻止施工,但這樣容易產生肢體衝突。更多時候,他讓自己的媽媽、大姨、奶奶等,或邀請這羣大媽,一起去對方家裏坐着,一般兩三天錢就能討要回來。
蘇木香的兒子告訴新京報記者,商丘市裏像她們這樣的羣體比較多,有的是艾滋病人帶隊,有的是盲人帶隊,有的是腿瘸的人帶隊,有的是老人帶隊,很多人還是同一個村的。
“今天我們去了,老闆覺得我們不行,第二天改請另外一批人去。”蘇木香有幾次遇到這種情況。
更常見的是,被催討的對方也會叫上一幫人來對付她們這羣大媽。偶爾,兩羣人一打照面,發現相互認識,或者本來就是自己人。這時,雙方會派出代表來調解,比如欠30萬,可商量先還5萬,其餘的三個月或半年內還清。
2016年1月,市裏一個工地上發生糾紛,她們也被請去。當地警察調解多次,但連鬧幾天,矛盾雙方請到工地“助威”的人也不斷增加,最後加上施工工人共有一兩百人,事情越鬧越大,出現小的肢體衝突。
最後,對方中跳出來幾個“艾滋病人”,其中有一個男子,用鋼筋把自己的頭砸出血,邊衝邊喊“我有艾滋病,把血弄到你們身上”,一下就把蘇木香、高雲這邊的人全部嚇跑了。
這起事件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將多起案件串並、對比後,發現她們是一個組織嚴密的團伙。2016年春節過後,當地警方實施抓捕。
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7年6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睢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7月5日,14名主要成員被一審判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胡林文為團伙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陳美、高雲、蘇木香和劉某(為高雲的同村親戚)為骨幹成員,其餘人為參加者,均為主犯。
一審判決一出,很多被告人家屬表示不服:“怎麼可能是黑社會團伙?判得太重了!”
根據《刑法》及立法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性特徵”,這四個特徵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必要條伴,缺一不可。
1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他們沒有固定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係或管理關係,都是誰接到活了就聯繫認識的人一塊去,在受僱幫人助威、幫腔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辱罵、甚至撕扯等現象,但由於年齡和能力等因素沒有稱霸一方,所得費用也均不高,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
判決書顯示,對該辯護觀點,睢縣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經查,胡林文等人幾年來形成的較為穩定的組織,人數達十人以上,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胡林文,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有陳美、高雲、蘇木香、劉某,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此外,胡林文等人以非法插手處置各類糾紛以獲得經濟來源,“具備了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胡林文等人採取辱罵、毆打、侮辱、恐嚇、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手段,無故滋事、無事生非、逞強耍橫,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胡林文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使得商丘市區及夏邑、虞城範圍內的居民談‘罵罵隊’害怕,一見‘罵罵隊’就不敢與之糾纏,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控制性。故被告人胡林文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警官李春光回應稱:“‘大媽涉黑團’社會危害性大,已經具備涉黑涉惡團伙的特徵,不應當因為其成員的性別和年齡加以特殊對待。”
1號被告人、組織中唯一的男性胡林文,被判11年有期徒刑。
左臂比右臂粗了很多的蘇木香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初,她被發現乳腺癌已轉移到肝上,現已到晚期。最近再次住院後,醫生告訴她兒子,她最多還有一兩年時間。蘇木香的兩個兒子決定不再上訴。
盲人高雲被判有期徒刑5年。她終於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但覺得委屈:“我們犯法了,但絕對不是什麼黑社會。”
目前,高雲已上訴。一審時,因為沒錢和覺得沒犯嚴重的罪,沒請律師。現在上訴,因為沒錢,依然沒請律師。
商丘市某行業協會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這起案件凸顯了政府部門對民間討債行為治理難的問題,一是嚴厲打擊很難有法可依,二是不打擊又會助長了非法討債的囂張氣焰,關鍵還在於尋找適當的處理方法。
7月26日,該案審判員睢縣人民法院袁中勇法官稱,一審判決出來後,14名被告人中已有12人提請上訴,目前該案已移交至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A10-A11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宋超
“毒奶粉”事件回顧
2008年中國奶製品污染事件(或稱2008年中國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國毒奶製品事故、2008年中國毒奶粉事故)是中國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團生產的奶粉的嬰兒被發現患有腎結石,隨後在其奶粉中被發現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據公佈數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嬰幼兒奶粉而接受門診治療諮詢且已康復的嬰幼兒累計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癒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個人、澳門有1人確診患病。事件引起各國的高度關注和對乳製品安全的擔憂。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公佈對國內的乳製品廠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的三聚氰胺檢驗報告後,事件迅速惡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聖元及雅士利在內的多個廠家的奶粉都檢出三聚氰胺。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女童“結石寶寶”的父親郭利,因與奶粉企業交涉賠償問題被法院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宣判,改判郭利無罪,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近日,郭利接受了央視記者的採訪,講述了9年間的經歷。
事件回顧
食用施恩奶粉 女兒檢出雙腎結石
2008年9月,“施恩”牌奶粉被曝出部分批次產品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兒曾食用過該品牌奶粉,帶女兒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
之後,郭利將家中剩下的和新購買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檢,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的報告顯示,女兒食用的施恩奶粉三聚氰氨量超標132倍。
郭利曾是精通德語和英語的同聲傳譯師,精通外語並一直熱衷於維權的他,經過在美國的調查,發現了一個更驚人的內幕:號稱美國品牌、100%進口奶源的施恩是一個假洋品牌,在美國不具備生產資質,只有一個空殼商標。隨後,郭利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
曾達成和解獲賠40萬 再索賠300萬被認定敲詐勒索
2009年6月,施恩奶粉承認並非國外品牌,並向公眾道歉。一時間,郭利成為受到媒體追捧的維權英雄。當時正值施恩背後的控股公司雅士利集團上市,6月13日,施恩公司迅速與郭利達成和解,補償40萬元,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
6月25日,北京電視台播出了題為《一個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頭》的報道,內容主要是郭利向該台反映“施恩”奶粉問題。
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派員主動與郭利取得聯繫。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雅士利公司認為郭利提出過高要求是對其敲詐勒索遂報案,郭利被抓。
2010年1月,潮安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利有期徒刑5年。次月,潮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郭利的上訴,維持原判。當年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潮州中院再審。
潮州中院於當年12月再審後,又一次裁定維持原判。
由於始終拒絕認罪,郭利無法減刑,坐滿了5年的牢。其間,妻子也與他離了婚。他想女兒,只能在監獄裏畫畫,畫女兒的樣子。
△郭利在獄中畫的女兒
刑滿釋放多方奔走自證清白 再審終獲無罪判決
2014年,郭利刑滿釋放後,立刻開始繼續維權,他奔走於廣州、浙江、江蘇等多地為自己尋找證據。
郭利表示,他之所以能在維權路上堅持孤身奮戰至今,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一直“沒有認罪”。他覺得自己一旦認罪了,就再沒資格維權了。
在郭利的多方努力下,2015年5月,廣東省高院對這起被民間稱為“三聚氰胺奶粉維權第一案”的案件發出《再審決定》。廣東省高院認為: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決定由廣東省高院直接提審此案。
廣東高院再審認為: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故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審判長當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同時法庭認為,施恩公司主動聯繫郭利,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徵。而檢方在此前則表示: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
2016年8月8日,此案在廣東省高院再審開庭。郭利沒請律師,全程為自己辯護。“我根本請不起律師,但好在這麼多年的維權,我已經為自己拿到了很多證據。在法庭上,我可以把那些錄音和對話倒背如流。”郭利説。
“等了9年,此時唯一想説的就是真理常在、法理常在。”宣判後,郭利説,他將繼續通過法律渠道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身權利。
從法院出來,郭利第一個電話打給了母親,維權九年,父母沒少責怪他,但卻一直陪伴着他。
△一個多月前,郭利與母親在北京合影
與時代脱節 靠殘聯補貼及低保生活
郭利於2014年出獄,他的一條腿患上了周圍性神經系統損傷,走路不便,需要拄拐。5年的監獄生涯,讓曾經從事同聲傳譯的郭利感到與時代脱節,智能手機他不會用,道路方向也搞不清楚,坐車總會下錯站。
身體的殘疾,判刑履歷,以及對維權的強烈渴望,讓郭利找不到工作,沒有任何一個單位願意要他。
郭利説,從出獄到現在,他主要靠中國殘聯的補貼,以及北京市的低保生活,維權還要花錢,只能啃老,或者請朋友資助。問及今後的打算,郭利表示他有可能會申請國家賠償,會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來。
郭利的母親今年76歲,在郭利維權的9年間,得過幾次大病,做過手術。78歲的父親曾責怪過郭利“敲詐勒索”,但現在他卻説“堅持的路上人不多,郭利是靠自己的堅持才有的今天”。
郭利的堅持,換來的不僅是一紙無罪判決,還有對於他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維權行為的肯定。2016年8月,此案二審的法庭上,檢方當庭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聲稱的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2017-04-23)
徐昕按:河南許有臣案,很早就有一些朋友請我參與救援,也邀請我辯護。我給家屬和律師提過不少建議,但沒有受到足夠重視。雖未接受委託,但我認真研究過案件,客觀地説,我認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案證據也未做到確實充分,違法截訪是事件發生的起因,政府方面有明顯的過錯和違法,依法不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
但由於死者是一位警察,案件就變得複雜得多了。任何生命的逝去,都令人悲傷。所以,我一直建議律師做許有臣的工作,一定要真誠地悔罪和道歉,也希望家屬真誠地道歉,並盡力賠償,適當時可以向社會求助。
此案對於死者一家是悲劇,對於許有臣、張小玉一家也是悲劇,兩個家庭的悲劇根源於不合理的信訪制度,特別是截訪的做法。但這不是撇清許有臣的責任,他必須為一個生命的逝去受到嚴厲的懲罰和道德的遣責,但不是非要以命相抵。為貫徹尊重生命、慎用死刑的原則,應當不殺;或者説,至少可以不殺。懇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留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彰顯法治的仁慈。
引導政府守法的判決才是偉大的判決
劉金濱 律師
轉自《法網》
導讀:12月30日,許有臣故意殺人案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人許有臣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三門峽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以及羣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許有臣及其妻子張某某因在京非法上訪,被當地公安機關訓誡。經勸解,許有臣、張某某於7月17日返回焦作。
當日下午,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區警務大隊一中隊民警對其進行調查處理,許有臣對此心懷不滿並意圖報復,遂下車外出購買一把單刃刀後返回其乘坐的車內。經過公安民警反覆勸説並採取傳喚措施後,許、張二人仍拒不下車接受調查。
18時17分左右,在民警王某某等人慾將許、張二人帶下車時,許有臣持刀朝王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後又持刀捅刺民警陳某某、皇甫某某,因兩人及時躲避未被刺中,后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鑑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左腎動、靜脈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有臣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求依法懲處。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被告人許有臣對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持異議,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適用法律問題各自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許有臣作了最後陳述。
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請求,法庭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合併審理。該案將擇日宣判。
許有臣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就許有臣被控故意殺人一案,根據庭審調查情況,結合全案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庭審辯論基礎上補充發表以下意見,請參考採納。
一、關於案件事實和定性
當許有臣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的時候,本案事實就變得相對簡單了。
(一)事實
1、許有臣在庭審開始,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主要事實表示認可。
2、許有臣回答審判長關於“王某某是否拿過刀子?”的問題時,回答:“沒有”。這表明,許有臣在庭審中坦白承認了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
(二)定性
在本案的定性上,可能會有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三種觀點。
1、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都證據不足。
其被從北京截訪回到焦作後,從派出所出去到街上去的原因,其辯解一是因家中幹活需要買膠帶,二是牙齒不好,回家吃水果需要買水果刀。這兩個辯解理由在除2014年7月20日之外其他所有的筆錄中都貫穿始終。
結合實際狀況看,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如果要定故意殺人,必須認定其買水果刀時的主觀動機就是殺人,但這是不客觀的。庭審中,許有臣否認其有置人於死地的殺人動機。
那麼,只有靠法官的主觀推測。而從警察與他的拉扯等活動發生的過程看,只有很短暫的幾秒鐘的時間。在這麼短的時間中,許有臣的主觀想法不排除是看到自己妻子的挎包兩次被王某某拉拽,以及自己也被拉扯,為了保護妻子和她的挎包而失手刺傷了王某某。
一把水果刀,刺到身體上,可能會導致輕傷、重傷、也可能會導致死亡。但我們注意到,許有臣發現刀子刺進了王某某的身體後,馬上幫他拔了出來,沒有刺第二刀或第三刀、第四刀、第五刀,這説明許有臣故意殺死王某某的動機不明顯。如果許有臣本來就有致王某某於死地的目的,就可能不會匆忙中只刺這一刀。
結合其拿着刀揮舞比劃陳小斌和黃浦亮亮(均為民警)的情況看,其主觀上進行自衞和嚇唬的意圖更多一些。而且在陳小斌和黃埔亮亮躲閃後退後,他並沒有再跟着跳下車追逐他們主動進攻,而是把車門關上,把刀插進了車窗縫中。這些動作,説明他的主觀上故意殺人、取他人性命的意圖和動機十分不明顯,不明確。
其次,在案發前,張小玉因上訪曾經被公安機關勞教過,行政拘留過,被蹲黑監獄10天,許有臣張小玉夫婦的家還被警察非法搜查過,被非法綁架和限制人身自由過,多次報警均被中站公安分局拒之門外。
如果許有臣故意行兇報復,他出派出所到市場上買刀,可以不買水果刀,而買攻擊性和殺傷力更大的大砍刀、長尖刀、菜刀。他可以進派出所見人就砍,可以像上海楊佳那樣去傷害更多的警察,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只是買了把水果刀,説明他主觀上並無故意殺害警察的故意,自衞和嚇唬警察的成分可能更大一些。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似乎與事實有所吻合,但仔細推理,也不準確。
從2014年7月20日對許有臣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結合筆錄對比看,一些關鍵語句許有臣在錄像中並沒有説,但是筆錄中卻有記載。譬如那句,“如果司機在場,也要把司機殺死”的筆錄。
通過錄像反覆看,許有臣根本沒有説這句話,但是筆錄中卻記載了。這説明偵查人員在做筆錄時,有意把筆錄往故意殺人的方向上靠,説明偵查人員所做有罪筆錄在一些關鍵細節上可能有虛假。
在雙方互相拉扯的過程中,在麪包車這個狹小的空間內,許有臣揮舞刀具雖然有傷害他人的事實,但其真實想法,應是拒絕民警對其非法執法時本能的一種反抗動作。其主觀想法可能是要嚇退民警,但在慌亂中,刀子插進了民警的身體,不排除有意外的可能。
3、許有臣對中站區政府、對派出所都有怨言,埋怨他們不作為、亂作為,言而無信。
許有臣當時明知自己使用和揮舞刀具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他人的傷害,嚴重者也可能死亡,但是其當時為了自衞而放任了這種傷害他人或致他人死亡這種後果的發生,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心理狀態。其庭審中也是如此辯解,辯護人認為其辯解有道理。
二、關於量刑
(一)應當注意的是:不管案件定性如何,只是對許有臣當時主觀意識或心理狀態評價的不同。
即使許有臣對定性的認識與審判機關最後的定性有所不同,審判人員也應注意許有臣對案件事實的態度的明顯變化。即,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其拒絕承認受害人的死是其刀傷所為,並且均做無罪辯解,而在審判階段,其主動認可了這一事實,並表示認罪悔罪。
不管定性如何,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是應當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我充分地注意到,許有臣當庭認為,自己和王某某都是上訪維穩制度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許有臣當庭表示即使砸鍋賣鐵也想辦法儘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兩次當庭向受害人家屬、親朋和同事表示誠摯的歉意。這都是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
(二) 審判機關在對許有臣量刑時,應綜合考慮案發之前政府方面的過錯因素。
1、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2014年7月15日--17日在北京馬家樓,受中站區委指示,中站區委政法委副書記李某某(女)、中站區委駐京負責人王某某、中站公安分局駐京民警韓某某一起給許友臣張小玉夫婦做工作溝通讓其回家。
許夫婦因怕問題解決不了,不願意回家。後他們徵得了區委書記王付舉的同意,答應讓許夫婦回家後再定約談的時間和地點,如實解決他們上訪所反映的問題。在此前提下,許夫婦同意先回家。
但火車達到焦作後工作人員言而無信,違反約定沒有送他們回家而是直接有李封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和娟安排麪包車將他們送進了李封派出所非法限制自由不讓走,出乎許友臣張小玉夫婦意外,使他們產生與地方政府和派出所的對立情緒。
2、審判人員應注意到:中站區政府無權限制許有臣夫婦的人身自由。
他們從焦作火車站下車後,應讓許有臣夫婦自行回家或送其回家,而不是強行用麪包車直接拉進派出所。政府的這種非法做法,及後來的非法傳喚(先變相限制自由再予以傳喚)都是引起許有臣夫婦對立情緒的主要原因。
3、從卷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中站區信訪局負責人從北京攜帶所謂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訓誡書給李封派出所作為治安拘留許有臣的證據明顯是非法的。
1)中站區政府信訪局人員不是偵查人員,不具有偵查權和調取證據權利;2)訓誡書本身就是違法的,訓誡也是虛假的。用這種卑劣的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對法治的破壞,對人權的肆意侵犯。人民法院的判決應當對此進行客觀評價。
4、中站區政府和信訪局、公安局派出所對許有臣張小玉夫婦2014年7月17日下午擬採取的治安拘留措施,是基於河南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的規定,但審判機關應當注意到,該意見在本案證據或執法司法依據中始終沒有出現過。
辦案機關應當知道該意見違反憲法、違反立法法,超越了河南省公檢法司的職權。作為處理本案的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責任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則,通過判決書,客觀地評價許有臣夫婦的行為,客觀評價政府的行為,引導政府依法行政,引導公民依法、理性維權。
(三)量刑時,也應考慮偵查機關的違法。
1、許有臣張小玉在案發後,多次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毆打,傷痕累累。案卷中有充分證據證實。
2、中站區公安分局是受害人王某某的工作單位,該分局辦案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錄像中可以看出,許有臣長時間、多次要求他們迴避並記錄在案,但是公安機關無視刑訴法規定,一直沒有做出是否迴避的決定。辯護人也多次要求他們迴避,他們也未依法做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3、偵查機關和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從2014年7月28日開始,持續數月違法拒絕多名律師會見,粗暴侵犯了律師的會見權利。
公安機關執法犯法,濫用職權,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必須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予以否定性評價,以此制約公權濫用,推進依法行政。
(四)審判機關量刑時應當考慮許有臣夫婦上訪的原因。
1、許有臣張小玉夫婦是上訪户,但其上訪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其上訪的原因一是許有臣岳父承包煤礦時與村集體的經濟合同案件的執行問題。
在該執行案中,焦作市中級法院院長曾有親筆批示,“按原判決執行”,説明原來的執行和解協議不是申請執行人的真實意願,院長的批示應當得到落實但沒有被落實,因此許有臣張小玉夫婦上訪。
2014年7月21日,在中站區政府發佈的《焦作市中站區許有臣、張小玉信訪問題情況通報》,稱“張志安四兒一女從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市、區兩級法院及有關部門提出任何關於該案結案的異議”。
實際上,該通報情況以偏蓋全,張志安四兒兩女,而不是四兒一女。其中的一女就是張小玉。張小玉一直不同意該案已經結案的結論。因為其持有法院院長簽字的推翻原執行和解,按原判決執行的法律文書。
2、焦作市公交總公司對許有臣的除名是其上訪的另一理由。除名的原因是認定許有臣長期曠工。
但證據材料反映,許有臣當時並不是曠工,而是公司給其停職。曠工是當事人主動不上班,停職是當事人被動不上班,性質不同。許有臣對此不服,上訪有一定道理。
3、在上訪過程中,張小玉許有臣夫婦還有以下遭遇:
1)2012年11月8日,中站公安分局民警在北京把張小玉正在打北京110報警電話的手機搶走至今未還。
2)2012年11月,張小玉被中站區政府李封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和某從北京截訪,直接拉回來非法限制自由關進了太行山裏中站區龍翔辦事處桑園村的的一處農院10多天後才放出來。
3)2013年11月8日晚20點左右,中站公安分局僱傭車輛和社會人員對許友臣張小玉夫婦住所進行監視,並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員對許友臣進行綁架時被過路羣眾發現,後棄車逃走。許有臣夫婦將車輛車現場保護好後報警,中站公安分局不受理案件,也沒有任何答覆。
2013年11月9日,凌晨4時許,中站公安分局李封派出所所長靳某某帶領五十多名警察、二十多輛警車在未出示任何執法證件、搜查證的情況下,闖入許有臣夫婦家中,將許夫婦及其三弟、請來幫工蓋房的二姐、二姐夫共5人一起抓走。許友臣控訴,公安民警趁亂,將其放在枕頭底下的三萬元現金盜走。向公安分局局長王平友多次反映未果。
4)2013年4月14日,許有臣張小玉夫婦報警稱被搶劫、綁架,中站分局接處警民警不予出具受案回執。向王平友局長反映後無答覆。
5)2013年7月23日,許有臣張小玉夫婦再次到轄區李封派出所找民警買某某報案,買某某稱,他們只管轄區居民門牌號碼以及户口本,不接受居民的報警。
6)2013年7月24日下午,許有臣張小玉夫婦再次到李封派出所找所長靳某某反映,其回答與買某某一致,並將其夫婦從辦公室轟了出去。
7)2014年7月17日案發前去北京上訪,也主要是反映中站區公安分局局長王平友不作為、亂作為、非法搜查其住所等問題。
三、一份公正的判決應當人性化,應當引導政府依法行政,而不能加劇官民對立。
1、許有臣夫婦因上訪多次遭到非法打擊,其在建的房屋成了爛尾房,兩個兒子在外流浪。張小玉被三門峽檢察院依法不起訴後,不久又被焦作市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為由刑拘,之後又逮捕。現羈押於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
對許有臣如果重判,不但讓這個家庭徹底破敗,還會繼續增加其家人的對政府的失望和不信任,可能在心理上讓他們更加仇恨黨和政府,不利於治病救人和社會穩定。
2、本案各個階段,受害人單位焦作市公安局都對案件進行了強力干擾,但河南省檢察院和三門峽市檢察院依法對此進行了正確處理。
三門峽市中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也體現了公正、客觀、慎重、理性的姿態。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架構是司法體制的改革的主要目標,而要實現這一目標,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拒絕其他機關干擾是第一步。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請各位法官慎重、依法判決許有臣7年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量刑辯護意見,是辯護人深思熟慮的結果。因為,如果沒有政府的頻繁違法,頻繁對被告人權利的蔑視和踐踏,就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
對此,政府應當承擔責任。體現在對被告人的量刑上,就是應當因此而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量刑。面對政府和公民這兩個主體,法律應當賦予政府更嚴格的責任,因為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政府的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不受侵犯。
如果政府不但沒有履行這些義務,反而侵害了人民的利益,當然應當加倍承擔責任。唯有如此,才能讓社會公眾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才會讓每個人,不管他是高官還是貧民,在這個社會上活得有尊嚴,有意義,有安全感。
只有引導政府守法的判決,才符合黨中央和國務院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才符合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要求,才能算是一份偉大的判決。我們期待三門峽中院做出這樣有勇氣的、智慧的判決!
(2017-06-13)
熱播的青春偶像電視劇夏至未至。開播以來好評如潮,收視率非常之高。是由鄭爽陳學冬白敬亭等一眾小鮮肉聯袂主演。其中白敬亭飾演的陸安之是校園的風雲人物,也被網友親切地被稱之為路障,在愛情跟友情的前面是一個十足的暖男,所以也很受到廣大網友的喜愛。
陽光暖男陸之昂,貼心的為七七解圍。從最新的劇情來看,七七的情書被公開以後,他們兩個人的緋聞被班裏傳的沸沸揚揚的,陸之昂因為被七七喜歡而不知道怎麼辦,因此只能化悲憤為食慾。但不幸的是在火鍋店又遇到了七七,因此他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殘酷的命運。
在緋聞事件之後,陸之昂在很多場合都有意無意的避開程七七,但是在程七七遭到排擠的時候。即使是在喜歡自己的李嫣然面前,也毫不猶豫為她挺身而出,在最終得知並不是程七七喜歡他以後陸之昂下定決心去追求立夏。開始了和陳學冬飾演的傅小司的競爭。
隨着劇情的播出,那夏至未至的結局一直也受到廣大網友的關注,有網友説電視劇的結局是悲劇,也有人説是喜劇,那麼做最終的大結局終究是怎麼樣的呢
至於陸之昂的結局在原著中是可以看到一二的,因為在電視劇的最新劇情中傅小司已經喜歡上了立夏,只是自己並沒有發現。立夏也慢慢對傅小司產生了感情,那麼陸之昂怎麼辦呢?他是不是真的成為了一個暖男備胎呢?那就讓我們繼續期待後續的劇情發展,説不定電視劇的編劇會會神來一筆把這些改成皆大歡喜的大結局呢?
其實從原著中我們也能窺探一二,在成年之後,劇中的人物都各自有了自己的發展方向,而其中傅小司成為了一個著名的畫家,但是傅小司被污衊抄襲別人的作品時,陸之昂挺身而出,跟那些讓不法分子做起了鬥爭,最終誤傷了他人,因此被警察逮捕,被判無期徒刑,那麼電視劇裏的三人結局終究會是怎麼樣的呢?
在陸之昂出獄之後是否會和立夏在一起,他和傅小司的友情又到底會變成怎麼樣呢?他們的生活到底會被這個事情怎樣影響呢?這一切都讓我們期待大結局吧。
(2017-06-20)
中國足球超級聯賽(Chinese Super League,簡稱為CSL)是由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中國最優秀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參加的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仿照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簡稱為中超聯賽。
該聯賽開始於2004年,前身為原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第一屆計劃有12只球隊參加,前兩屆暫停降級制度,於2006年恢復升降級。2012年,中國足球職業化19年後步入金元時代,16傢俱樂部投入30億元打造最貴中超。
2017年3月3日,2017賽季中超聯賽開幕。
北京時間7月1日下午,中超聯賽第15輪繼續進行,長春亞泰主場2-1擊敗北京國安,比賽下半場場上出現戲劇性一幕,吳亞軻禁區絆倒國安外援索里亞諾後,主裁判先是向吳亞軻出示紅牌,然後又改判為黃牌,此舉也引發爭議。
第72分鐘,索里亞諾接到張稀哲傳球,禁區突破時被吳亞軻絆倒,這粒點球的判罰並沒有問題,吳亞軻的確和索里亞諾有身體接觸,並且絆倒了國安前鋒,不過亞泰門將紅牌變黃牌就有很大爭議。
主裁判林君先是向吳亞軻出示了紅牌,這讓雙方球員都有點楞,隨後邊裁和主裁判溝通後,主裁判將紅牌改為黃牌,吳亞軻也鬆了一口氣。慢動作回放顯示,吳亞軻這次禁區犯規,被判點球沒有爭議,但紅牌量刑絕對過重,FIFA裁判規則如今對禁區犯規已經修改,點球+紅牌套餐針對嚴重犯規,普通犯規黃牌+點球即可,顯然吳亞軻這次犯規不足以吃到紅牌。
(201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