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你能聽見嗎?”“能,能聽見!”簡單的對話卻跨越了半個地球,這樣審理跨國離婚糾紛案件的現場,日前在柳城縣人民法院“上演”……
網絡圖片
今年7月,柳城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與被告跨國分居兩年多,原告遂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户籍地為柳城縣,2017年9月20日,被告隻身前往澳大利亞打工至今,其間未曾回國。原告向柳城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因被告不在國內,起訴狀等材料的送達就成了棘手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用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法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庭審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在做調解、和好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最終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