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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時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穩定政治生態 更守法治精神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穩定政治生態 更守法治精神

中新社記者 劉舒凌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本月18日至2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初次審議,有關立法細節深受海內外各方關注。其間,有法律專業人士對香港司法獨立性表達了憂慮。

法治,是香港社會珍視的核心價值之一。對於中國中央政府來説,愛護香港、為長遠穩定繁榮考慮,守護法治也是其天然職責。

中外觀察家們注意到,中央今年出手、從國家層面推動安全立法,肇因於“修例風波”以來香港法治所遭受的沉重衝擊,尤其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正嚴重侵害中國的整體利益。

基於此,近來討論香港國安立法議題時,內地、香港以至國際上的政治、法律領域專業人士都提及,面對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地方政府維護國安有其能力及手段上的侷限;主權國家中央政府不會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交給地方。

而香港長期以來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的空白、缺失亦令外界深感驚訝。迴歸23年來,當地未曾審理任何一起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執法機構中無人從事相關工作,基本法第23條立法遙遙無期。

因此,那些諸如反對特區行政長官指定一批法官負責審理國安案件、否定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相關案件的管轄權等觀點,顯然忽視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下既有規則,忽視了中央依憲治國、依法治港且基於尊重兩種法律體系作出特殊安排的用心。

香港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近日專門發文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所有法官從來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指派法官處理特別案件或重大調查也不是新聞;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處理案件而不受外界影響,而非誰來委任。他直言,世上未聞有法官自我委任的制度,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委任更是充滿政治色彩;實在不應動輒詆譭、攻擊香港的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24日刊發於香港報章的文章亦明確回應,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屆時可將有關全國性法律直接實施於香港。正是為避免出現這樣的極端情況,中央有必要保留最後的管轄權。如香港能有效擔負相關職責,中央則不必行使相關權力。

此外,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過程已在多個方面顧及兩地差異。一般情況下在港發生的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由香港特區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該法和香港當地法律及程序處理。

面對一年來異常嚴峻的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仍力求對關心香港前途的國際社會有所回應。可以看到,如果國家安全在香港失去保障,“兩制”也就談不上。這當中,強調的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對於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意義,香港市民尤應理性、客觀看待。

當前,國安立法正處在廣泛徵詢意見的過程中。輿論相信,經過充分溝通交流,此次立法將為香港逐漸形成新的、更穩定的政治生態提供有效保障,同時在中央守護下,香港法治精神愈益彰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