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建立終身禁入機制 校外培訓強監管加碼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2022年剛開年,圍繞“雙減”的執法工作再出新政。2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教育部網站獲悉,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於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首個關於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文件,《意見》從目標到責任、再到懲罰措施,全方位明確了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路徑。

  與刑事司法銜接

  根據《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堅持先證後照,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及許可內容。實行綜合審批改革的,須事先書面徵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各地要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現場共同執法。建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意見》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重點負責對無證經營、違反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員、培訓收費規定、違規舉辦競賽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管執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此外,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鉅額罰款、終身禁入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意見》中提及了要加大對違法違規校外培訓的查處力度。具體來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梳理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鉅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對違法違規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網站平台,按照“發現一起、處置一起”原則,依法依規採取處罰措施。暢通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強調,此次《意見》的出台,主要針對各地治理工作實踐,着重解決不能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進一步‘確權’‘授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具有執法權的基礎上,對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擁有執法權,並明確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制定校外培訓執法清單

  “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也是《意見》強調的重點之一。

  對此,教育部將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梳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執法職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將根據地方立法情況,細化地方《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在執法方式創新上,《意見》要求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定期發佈指導案例。各地要探索推進“互聯網+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水平。探索信用監管方式,將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納入失信懲戒範圍。

  同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編制、司法等部門健全工作保障機制。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加強相關經費保障。加快制定不同層級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及時調整執法目錄、更換執法證件、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建立執法信息平台,改善執法條件,保障執法需要,保護執法人員安全。

  此外,對於執法保障,《意見》還明確,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將校外培訓治理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推動地方政府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方案,層層壓實責任。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充分發揮督學作用,積極開展校外培訓日常督導。

  談及目前“雙減”工作的推進,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從去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文件至今,“雙減”工作在政策維度上採取“1+N”的方式。“這次出台的文件主要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和治理以及如何執法到位的問題。”

  在儲朝暉看來,進行校外培訓治理的同時不能忽視解決好校內的問題。“促進學校內部教學質量的提升和均衡,這部分的內容同樣重要。相關治理和執法工作不能孤立進行,也要從宏觀考慮對學生成長髮展的整體影響。”北京商報記者 程銘劼 趙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