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私拆電線杆卻壓死妻子,索賠150萬被駁回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綜合

  2020年初,為了方便日後裝修,浙江台州仙居一男子私自拆除自家房屋旁邊的電線杆。不料在拆除過程中,其妻子不慎被壓在電線杆下不治身亡。男子悔恨萬分的同時,起訴要求電線杆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和電線杆拆除後的受益人隔壁鄰居賠償150餘萬元損失。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縣法院審理此案後,僅判決鄰居適當補償3萬元,駁回了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事件回顧

  顧海的房屋坐北朝南,西鄰王偉的房屋,兩屋中間有80釐米寬間隙。兩屋之間的三樓處橫駁着兩塊空心水泥板,地面豎立着一根水泥電線杆。

  為了利於採光和日後裝修房屋方便安裝腳架,2020年2月8日,顧海與王偉商量後,準備拆除兩屋之間的空心水泥板和水泥電線杆。

  第二天一大早,顧海先是用鐵錘在水泥電線杆底部敲了一圈,電線杆傾斜靠在了顧海自家的房屋牆上。擔心自家房屋的窗户受到損壞,顧海又立即上到三樓窗口採取防護措施,同時指示妻子拿木棍頂住窗户。

  沒想到,此時電線杆突然向北滑動倒向地面,妻子避之不及,不幸被電線杆頂部壓中身體,經過搶救後不治身亡。

  顧海一家悲痛之餘,認為悲劇的釀成更多是電線杆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和電線杆拆除後的受益人隔壁鄰居王偉的責任。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50餘萬元。

  爭議焦點

  01、被告供電公司對顧海妻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02、原告顧海和妻子與被告王偉之間是否存在義務幫工關係?

  顧海:

  2013年4月份左右,供電公司就將原先佈設的電線回收,卻並沒有拆掉豎立的電線杆,妨礙了大家的出入。如果沒有供電公司疏於維護、管理在先,我們也不會自己去拆電線杆,就不會發生後來的意外。

  我和妻子是因為鄰居關係,才幫忙王偉一起拆除電線杆,妻子的死亡發生在義務幫工期間,因此供電公司和王偉要承擔賠償責任。

  供電公司:

  這根水泥電線杆架設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早於顧海所購房屋,顧海擅自拆除構成侵權。從現場情況看,倒地的電線杆狀態幾乎完好,由此可知,在顧海實施拆除前無任何安全隱患,更不影響其一家正常出入。拆除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才是造成顧海妻子死亡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王偉:

  我家東面這扇門沒有在使用,我們無需也沒有要求顧海將這根電線杆拆除。相反,顧海在前一天晚上來過我家提議拆除,我只是沒有明確反對。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也不願看到,我願意補償原告3萬元。

  鑑於顧海和王偉對誰先提出拆除電線杆的説法不一,法官受理此案後,到事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

  

  電線杆呈無線、南北倒伏狀態。顧海房屋北面、西面、南面各開有一扇門,南門出口處放有一花崗岩洗衣台。王偉房屋北面、東面各有一扇門,但東門用木板封死,南面是圍牆。

  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顧海從側門進出的可能性較大,電線杆拆除後的最大受益者應是顧海。

  此外,根據顧海在事發當日向公安機關主動陳述的筆錄記載,是他主動要求拆除兩屋之間的水泥板,並自認拆除電線杆方便其以後安裝腳手架。

  法院判決

  首先,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系被告王偉請顧海夫妻拆除電線杆的,不能認定顧海夫妻與王偉之間存在義務幫工關係。對於被告願意對原告進行適當補償,予以許可。

  其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系原告顧海擅自拆除電線杆所致,與供電公司是否疏於管理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擅自拆除電線杆,從客觀上講對被告供電公司構成侵權。

  因此,原告方應對事故的發生自行承擔責任。故仙居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偉補償原告方3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説法

  本案中,顧海夫妻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拆除電線杆過程中,未盡到謹慎安全注意義務,將本應由專業施工隊伍完成的架設、拆除電線杆工作,擅自進行拆除,自身存在重大過錯。造成這一損害結果雖然很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家屬的訴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們要從中吸取教訓,如果覺得周邊電線杆對生活造成影響,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排除妨礙,而不是私自拆除。專業人做專業事,切勿在無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