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不容路蠹!今年至少有10名交通運輸系統廳局級幹部接受審查調查
浙江省淳安縣紀委監委針對交通領域行業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發現和查處黨員幹部插手干預工程項目、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借職務影響從事商業活動等問題。圖為淳安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七紀檢監察組和交投集團紀委聯合到楓常公路項目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毛勇鋒 攝
11月28日,海南省紀委監委發佈消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以來,紀檢監察機關持續加大重點領域反腐敗力度,其中,在交通運輸系統,包括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塗慕溪,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黨委書記、副廳長永吉,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於飛等在內的多名領導幹部被查處。梳理今年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通報,至少10名交通運輸系統廳局級幹部接受審查調查。
工程建設是交通運輸系統的腐敗高發點,因涉及交通工程腐敗問題而“落馬”的領導幹部不在少數。這些案件有何特點,反映了交通工程領域的哪些廉政風險點?下一步如何對症施策,讓交通工程在陽光下運行?
“問題路”背後是盤根錯節的腐敗問題
大道本該直行,有的路卻異常曲折顛簸。
“走過最顛的路,就是長樂的營濱路。”在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這句話不只是“段子”。
營濱路全長25.2公里,總投資近10億元,按規劃將串聯6個鄉鎮,成為長樂區西南部的重要通道。然而,2016年道路交工驗收後,各路段相繼出現路面嚴重坑槽、沉降、鬆散、龜裂等問題。一到雨天,路面積水匯聚到坑槽中,形成連綿不絕的“水坑”;到了晴天,由於路面瀝青所剩無幾、凹凸不平,車一開過,沙土飛揚。
經檢測發現,營濱路6個標段樁基工程合格率為0%,路面基層總厚度達到設計厚度的比例也為0%,設計要求33米的CFG樁實際竟然僅施工0到4.6米不等。
觸目驚心的“問題路”背後,是盤根錯節的腐敗問題。調查顯示,營濱路建設招投標、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五大環節均被利益相關方“攻陷”。截至目前,共有72名黨員幹部及相關人員因涉案被福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查處,其中2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從項目立項、招標投標、分包管理,到工程款撥付、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各環節,均可能滋生腐敗問題。”在分析大量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例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發現,由於交通工程等建設項目投入資本密集、參與成分複雜、範圍涉及甚廣,項目審批等多環節涉及權力的行使,極易產生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等行為,腐敗風險貫穿工程項目全過程。
違法違規的招投標活動為特定企業“開綠燈”
招投標環節是交通工程腐敗高發點。交通工程市場僧多粥少,工程承發包無疑成為“兵家必爭之地”。作為我國建設項目承發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標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然而,一些違法違規的招投標活動為特定企業“開綠燈”,成了貪腐的“遮羞布”。
湖北省襄陽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姜艦,曾兼任襄陽市南北軸線、中環線等重點交通項目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他在制定招標文件時為某些企業量身設“門檻”,以看似公平的方式將其他企業拒之門外。
投標資質是稀缺品,並非家家都有。據當地私企老闆介紹,襄陽路橋集團和縣市區公路局(公路段)下屬企業由於具備投標資質,成為當地交通工程項目的中標大户。“私企想承攬項目,就找姜艦打招呼,借用縣市區公路局(公路段)下屬企業資質圍標,向他們交點管理費,最終以其名義中標,實際則由私企施工。”辦案人員介紹稱,這些有資質的下屬企業不用施工還能坐收管理費,因此願意出借資質。
記者在《姜艦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中看到,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在得到姜艦同意後,借用資質參與工程招標,通過圍標這一非法手段,最終以交通系統某下屬企業名義中標。為感謝姜艦的關照和幫助,楊某多次送錢送物,而姜艦也“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招標條件“量身定製”、假借資質圍標串標、招標單位為謀私利不予監管,導致招投標程序成了走過場,嚴重破壞了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圍獵”和甘於“被圍獵”相互交織
“要想富,先修路。”隨着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大量資金投向交通建設領域。有從業者告訴記者,交通工程項目投資額動輒高達數千萬,甚至數億元,工程建設方的利潤高達10%到30%。
面對誘人的“蛋糕”,一些不法商人想方設法、不擇手段地“圍獵”交通運輸系統的工作人員;一些工作人員則甘於“被圍獵”,甚至主動索賄,大搞權錢交易,妄圖鑽黨紀國法的空子。
8月19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劉沈吉、張傑受賄一案。劉沈吉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張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劉沈吉是平湖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處項目建設科原工作人員、張傑則是平湖市交投集團工程管理部原工作人員。二人私交不錯。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平湖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處、交投集團相當於“甲方”角色,負責施工進度和質量監督等現場管理工作,而具體到打樁、鋪瀝青等則由項目中標單位負責分包。劉沈吉和張傑雖不是領導幹部,但身處關鍵崗位,工程分包給誰、工程現場管理寬還是嚴,對他們來説是“一句話的事”。
一次推薦,換來的是數萬元好處費。2016年末,劉沈吉負責某公路改造項目現場管理工作,因需要施工單位來做公路瀝青攤鋪工作,劉沈吉便給“人脈廣”的張傑打電話。張傑推薦了嘉興市某公司負責人沈某。
“合作得好的話,下次還有大點的活兒介紹給你。”劉沈吉和張傑的“話外之音”,沈某聽懂了。2017年1月和5月,沈某分兩次將5.1萬好處費轉賬至劉沈吉一個朋友的銀行賬户內,之後劉沈吉和張傑平分了這筆“好處費”。三個月後,平湖市當湖路實施拓寬改造工程,兩人幫沈某承接了該道路的瀝青攤鋪業務,又收到14萬元好處費。
工程分包應由中標單位安排,劉沈吉和張傑身為項目管理人員,沒有分包權力,為何卻能任性“拍板”?
“劉沈吉負責現場管理工作,中標單位需要跟他搞好關係,避免他故意協調不力或刁難找茬,導致延誤工期產生損失。”辦案人員説,正因如此,劉沈吉介紹的施工隊,中標單位會優先選擇。
從交通領域違紀違法案件來看,直接參與工程審批、設計、預算、招標、管理和經費支付等工作的核心崗位,是重要廉政風險點。其中,負責監督工程計量、規範施工、工程進度等現場管理人員,極易成為“被圍獵”對象。
現場管理的嚴與寬、緊與松,與施工單位利益攸關。有的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主動向管理人員行賄,希望他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更有管理人員想方設法設租尋租,在需要其出面協調通信、燃氣、電力等部門時,藉機索要財物。雙方沆瀣一氣,行賄與受賄、“圍獵”與甘於“被圍獵”的圈子由此形成。
拿好處費、接受老闆們吃請成了“家常便飯”,劉沈吉和張傑在權力帶來的快感中無法自拔。
“我也知道,老闆們的巴結討好不是出於真心,不過是希望在施工現場少挑毛病,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多幫幫忙。”張傑坦言,手中有了權力後,沒能抵擋住“糖衣炮彈”,“平日裏跟着施工單位老闆吃飯唱歌,怎麼還能公正地管理、監督他們的工作。”
把質量監督當作籌碼攫取一己私利
把好施工質量關,關係道路壽命和交通安全。竣工驗收是交通工程項目的收官環節,也是把關工程質量的兜底一關。然而,一些腐敗分子把施工質量當作權錢交易的籌碼,不惜以國家財產損失和羣眾安全為代價,攫取一己私利。
當下屬發現某企業在道路施工中偷工減料,正準備處罰通報時,時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周舒出面了。
“這是吹毛求疵,沒事找事。”周舒不僅沒有追究施工企業,反而把責任全部歸咎於濕陷性黃土土質的問題,堂而皇之地站出來為施工企業開脱。
作為監管方交通運輸廳的一把手,周舒在道路工程質量監督上給企業“網開一面”,正是瞅準了某些道路質量問題的隱蔽性和延後性。
以路面厚度為例,“施工單位有意偷工減料,本應6公分的厚度只做5公分,差的1公分能省不少錢。”周舒説,厚度不夠影響道路壽命,但不會馬上出問題,幾年以後才會表現出來。
現場監督“放水”,工程驗收也對問題視而不見。立項、招標、施工、驗收,工程項目環環相扣,一個環節發生失職失責或行受賄問題,往往也會為下個環節埋下腐敗隱患;不法商人為獲取更大利益,也試圖影響各分工環節,甚至進行從上到下的規模化“圍獵”。
一把手帶頭腐敗,班子成員參與其中,中層幹部上行下效
據悉,周舒曾任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一把手長達十年。為和他拉攏關係,不法商人不斷輸送錢物,逐漸結成利益輸送鏈條。
2020年3月19日,周舒受賄案終審宣判。周舒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記者梳理近年來交通工程領域的腐敗案件發現,該領域窩案串案易發,不乏一把手帶頭腐敗,班子成員參與其中,中層幹部上行下效的情況。
比如,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鄒喆,在多個航道整治工程項目中收受賄賂,併為私營業主提供幫助,擾亂長江航道建設市場正常秩序。
上樑不正下樑歪。在鄒喆的“帶動”下,工程局內多名幹部同流合污,呈現出領導以權謀私、下屬利益均沾、老闆行賄發財的非法利益格局,“靠長江吃長江”“靠航道吃航道”,政商關係扭曲異化,嚴重破壞了行業政治生態。
解決制度規定空轉、權力監督缺位等突出問題,織密交通工程領域廉政風險防控網
“誰送的錢越多誰最後賺的錢就越多,誰的關係越好誰的工程就越好。”某行賄人員在接受調查時坦言,當行業內形成了行受賄的不良風氣,後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
表面是貪腐問題多發,實際上是交通工程領域政治生態出了問題。一把手大權獨攬、任性用權,重要項目或親自安排、或授意他人按照自己意圖運作,單位內部上行下效,導致明規矩名存實亡,“潛規則”大行其道,反映出交通工程領域制度規定空轉、權力監督缺位等突出問題。
淨化修復政治生態,必須從體制機制上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推進內控管理體系建設,把好預防關口。
去年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緊盯公路建設領域工程審批、設計變更、預算核查、招標投標、質量監管等方面問題,新建制度25件,修訂22件,廢止21件。針對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對特定企業特殊照顧、促成特定企業中標問題,取消資格預審和特定企業加分因素,採用“按類分組、資格後審,隨機組合開標、合理低價法或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有效解決人為因素影響。在施工管理和質量驗收環節,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並加強建設項目內部跟蹤審計、公路工程計量支付管理等,以此堵塞制度漏洞,防控廉政風險。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辛鳴認為,治理交通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要用制度管權、管錢,念好約束權力的“緊箍咒”,把項目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看似很多部門都在管,實際是少數部門在管,有些還管得不到位。”有專家表示,交通工程建設領域腐敗案件頻發,既表明項目業主單位履行廉潔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不力,也反映出行業主管部門沒有壓實監管責任。
“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協同管理工程項目不同環節的同時,加強第三方日常監管;還要建立責任人管理制,落實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各環節,前後環節互相監督,構建起從領導到現場管理人員的責任體系,確保管理無死角。”平湖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打破交通工程“圍獵”與“被圍獵”的利益圈,還須“亮劍”行賄者。浙江省紀委監委在對受賄案件進行處置時,連同行賄人一併提出處理意見。同時,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健全完善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制度,對有行賄記錄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在交通運輸領域的市場準入、項目招標、信用評價等方面予以限制,問題嚴重的“一票否決”。
多名受訪者表示,要健全完善交通運輸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緊盯“關鍵少數”,加強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注重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通過陽光監管平台等手段將監督覆蓋項目建設全週期,實現對重點人、重點事的可監督、可追溯,進一步織密紮緊交通工程領域廉政風險防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