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家族式腐敗被點名的“大老虎”判了

央視網消息:2020年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對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里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9432萬餘元。

曾因家族式腐敗被點名的“大老虎”判了

提到雲光中,有兩個關鍵詞——家族式腐敗、資源領域貪腐。

關於他的“雙開”通報是這樣説的:經查,雲光中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擔當不作為,工作失職失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禮金;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和市場經濟秩序;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更是點名指出“深挖細查雲光中等以權謀私、親清不分的家族式腐敗”。

公開資料顯示,雲光中1960年6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7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0月參加工作,區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

雲光中曾在內蒙古工作近四十年,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土左旗公安局幹部、股長、副教導員,土左旗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土左旗副旗長,和林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烏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滿洲里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年2月,其調任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後任鄂爾多斯市市長、市委書記。2014年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此後,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呼和浩特市委書記。

據檢方指控,雲光中斂財始於“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里市委書記”崗位。雲光中利用其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不僅如此,根據《廉政瞭望》報道,2008年春節前,得知雲光中即將調任鄂爾多斯,當地不少煤老闆前往機場恭迎。他還曾多次出現在煤老闆的飯桌上,茅台和紅酒也是他們酒桌上的標配。而且雲光中的家人還曾多次介入鄂爾多斯的煤炭生意,大肆斂財。

家風從來不是小事。每一名領導幹部一方面要以自身清正為“齊家”樹立標杆,另一方面要嚴格要求配偶和子女,管好身邊人。不然等到“後院起火”,一家人都身陷囹圄,則悔之晚矣!

(參考資料:廉政瞭望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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