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個税年度彙算錯峯辦理更方便,請避開這些高峯時段
“多退少補”的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已經開始,你辦理過了嗎?
因初期辦理人數較多,國家税務總局提醒:2020年度的年度彙算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大家在税務部門與單位提前約定的時段內錯峯辦理,以便儘快獲得退税。如急需辦理,也請儘量避免每天9-11點、14-16點、19-21點的高峯時段。哪些人需要辦?具體如何辦?13個熱點問答在此↓
Q:
什麼是年度彙算?
A:
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税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税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税,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税款,向税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税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税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第一,年度彙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第二,年度彙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彙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税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税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
Q: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一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彙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税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確計算納税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十分複雜,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税人平時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在首次年度彙算後,税務機關於2020年7月和12月分兩次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税人的辦税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税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税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比如,2020年納税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通過年度彙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税額的調整以消除“差額”。
Q: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一般來講,只要納税人平時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為切實減輕納税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税的中低收入納税人免除年度彙算義務,財政部、税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公告》第二條根據94號財税公告規定,列明瞭無需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納税人類型:
第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納税人,免除其彙算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納税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説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税公告,納税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於彙算的情形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税人無需退補税,或者自願放棄退税,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彙算。
Q: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依據個人所得税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情形,分為退税、補税兩類。
一類是預繳税額高於應納税額,需要申請退税的納税人。依法申請退税是納税人的權利。只要納税人多預繳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請退税。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税前扣除的;
5.納税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的;
6.預繳税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税額小於應納税額,應當補税的納税人。依法補税是納税人的義務。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納税人,需要依法辦理年度彙算並及時補税。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税,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税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等。
Q:
有哪些途徑可以幫助納税人做好年度彙算的準備工作?
A:
如果納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額、已繳税額,或者無法確定自己應該補税還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於辦理的條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可以要求扣繳單位提供,按照税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税款等情況告訴納税人;
二是可以登錄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納税申報記錄;
三是年度彙算開始後,税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税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税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税人對預填的收入、已預繳税款等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税款,納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了。
Q:
納税人應在什麼時間辦理年度彙算?
A:
年度彙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説明的是,為幫助納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税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峯辦理,建議納税人儘量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以免產生辦税擁堵,影響辦税體驗。
Q:
納税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A: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税人自行辦理。納税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税諮詢服務,完善網上税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税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對於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羣,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考慮到任職受僱單位對納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税人聯繫也比較緊密,有利於更好地幫助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公告》規定納税人可以通過任職受僱單位代辦年度彙算。任職受僱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税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税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彙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税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彙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與2019年度彙算相比,2020年度彙算確認擴充了電子方式,納税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税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完成確認後,納税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税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年度彙算。選擇這種方式,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委託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託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如果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代辦或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Q:
納税人可通過什麼渠道辦理年度彙算?
A: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三個渠道:網絡辦、郵寄辦、大廳辦。
一是網絡辦。税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税渠道,建議納税人優先選擇通過網上税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特別是手機個人所得税APP掌上辦税。在網上税務局,税務機關已把符合條件納税人的四項綜合所得的預繳申報數據,全部直接預填到了申報表,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為進一步提升納税人境外所得申報的便利性,2020年度彙算還將開放網上税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二是郵寄辦。如果納税人不方便使用網絡,也可以郵寄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各省(區、市)税務局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税務機關並向社會公告。納税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條規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所在省(區、市)税務局公告的地址。郵寄申報需要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信息,尤其是姓名、納税人識別號、有效聯繫方式等關鍵信息,建議使用電腦填報並打印、簽字。
三是大廳辦。如果納税人不方便使用網絡或郵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辦理。
Q:
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提交什麼資料,保存多久?
A:
税務機關根據《公告》相應微調了納税申報表,以便納税人更加準確填寫申報信息。年度彙算時,納税人只需報送年度彙算申報表,如果納税人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優惠,才需一併報送相關信息。納税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於後續服務和管理,納税人及為其代辦年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辦理年度彙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Q:
納税人向哪個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彙算?
A: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需要説明的是,這裏的税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税人提交的年度彙算申報並負責處理年度彙算相關事宜的税務機關,並不等同於辦理年度彙算的“物理地點”,納税人在通過網絡辦理申報時可不受物理空間限制,實行全國通辦。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税務機關就是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的“物理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税人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税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
1.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按照累計預扣法為納税人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視同為納税人的任職受僱單位,這部分納税人需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算。
例:納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任職,下半年到深圳市寶安區某單位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該單位按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上述兩個單位均視為李先生的任職受僱單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税務局或者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之間選擇辦理年度彙算。
2.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與2019年度彙算相比,2020年度彙算對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納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税務機關為受理申報機關,這是指納税人納税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例:納税人張先生户籍所在地為濟南市槐蔭區,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沒有任職受僱單位。2020年從北京市海淀區某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單位分別取得勞務報酬10萬元和5萬元,全年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麼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税務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税務局。張先生可以在濟南市槐蔭區税務局、天津市和平區税務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税務局之間,選擇一處申報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若由任職受僱單位在年度彙算期內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則向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Q:
納税人如何辦理年度彙算退税、補税?
A: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税人獲取退税、辦理補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辦理退税。如果年度彙算後有應退税額,納税人可以申請退税。納税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税”並提交給主管税務機關後,即完成了申請程序。税務機關和國庫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後即可辦理退税,退税款直達納税人銀行賬户。申請退税的納税人需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
其中,對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年度中間被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税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税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户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申請退税。建議這部分納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税。
二是辦理補税。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税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税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税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税款。郵寄申報並補税的納税人,需要通過網上税務局或者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税款。
Q:
2020年度彙算有哪些幫助納税人規範辦理年度彙算的措施?
A:
税務部門從健全制度和優化功能兩個方面着手,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税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違不罰”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税務執法領域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税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税款,納税人主動或經税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税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其次,對納税人2019年度彙算補税和2020年度彙算退税進行關聯。申請2020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彙算補税但未辦理,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説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補税、更正申報或者説明有關情況後,再依法申請辦理2020年度彙算退税。通過關聯納税人2019年度的申報記錄,提醒納税人依法誠信申報辦税、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税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税人的涉税信用記錄。
二是優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納税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税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導納税人準確填報。比如,對於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複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税人,税務部門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在綜合所得中依法準確享受扣除。再如,為防止納税人誤操作刪除已有的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税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税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以通過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又如,為防止個別納税人通過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税申請的方式干擾彙算正常秩序,税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果納税人撤銷退税申請的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自動取消納税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税人需要到辦税服務廳辦理後續事宜。
Q:
納税人可以從哪裏獲取辦理年度彙算的幫助?
A:
税務機關將一如既往地做好納税服務工作,持續推出辦税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製作內容豐富、形式生動的宣傳產品,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公益廣告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税務部門還將利用網上税務局、12366納税服務熱線等渠道,為納税人及時答疑解惑,積極回應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