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訟師王淑珍案重審宣判:罪名、犯罪事實與一審相同,仍將上訴

新京報訊(記者 李桂)11月5日,“民間訟師”王淑珍案重審宣判,山西省運城市芮城縣法院認定王淑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1月14日,王淑珍的辯護律師範辰收到了重審判決書,他表示,此次判決與2019年2月的一審判決結果相同。

現年68歲的王淑珍為山西運城的一名退休教師,曾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參與了數十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一起刑事申訴案件。代理案件過程中,她多次舉報、控告相關公職人員,其中18名幹部先後受到紀檢監察等機關的處理。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被芮城縣法院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王淑珍為當事人爭取調解費、健康損害賠償費等問題有關。王淑珍上訴後,運城市中級法院認定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2020年11月5日,王淑珍案重審宣判,芮城法院再次認定其犯敲詐勒索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2年。範辰稱,重審判決認定的4起犯罪事實均與原一審判決相同,且均與其代理的案件相關。

比如代理某工程款執行案時,王淑珍多次控告某村村主任、某鄉黨委書記妨礙執行。後來,前述村主任及鄉黨委書記各給了王淑珍10萬元。此外,王淑珍還為一名民事訴訟原告爭取了40萬元賠償費、在一起案件中收取3萬元代理費。上述共計63萬元,均被重審判決認定為敲詐勒索。

11月14日,範辰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淑珍將繼續上訴,並將申請二審異地審理。

據運城市委政策研究室微信公眾號“運城論壇YCLT”的文章,王淑珍案一審前夕,運城市委書記曾公開表示王淑珍是“誣告黨員幹部的不法人員”。“法院審判前,市領導就認定王淑珍是‘誣告陷害幹部’了,運城的法院還能公正地、不受干擾地審案嗎?因此,我們申請異地審理。”範辰説。

編輯 滑璇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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