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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7月起實施 排放召回的條件有哪些?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央廣網北京5月22日消息(記者王逸羣)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有效發揮排放召回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方面的作用。規定將於7月1日起實施。

有關部門為什麼要出台這項規定?機動車排放召回的條件都有哪些?對於機動車市場又將帶來哪些影響?為此,總枱央廣記者專訪了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負責人。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召回管理處處長李豔表示,出台《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既是上位法,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同時也有現實需要的考慮。

“出台機動車排放召回規定符合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當前我國移動源(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而且機動車大多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域,尾氣排放直接威脅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召回能夠有效消除已售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存在的排放問題。”李豔説。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保護召回的適用範圍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隨着產業轉型升級、燃煤和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近年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問題才逐步凸顯,相關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才初步建立。但由於非道路移動機械量大面廣,管理體系與機動車差異較大,目前尚不具備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環境保護召回的條件。“因此,《規定》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同時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保護召回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這與國外狀況基本一致。”李豔説。

同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不同,機動車排放召回由市場監管總局與生態環境部共同管理。李豔介紹,機動車排放召回具有特殊性,但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業責任以及時限要求與現有汽車產品安全召回基本保持一致。“機動車生產者信息追溯管理、風險信息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佈、召回總結等義務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生產者義務基本一致,僅根據機動車排放召回的特點,規定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風險相關信息。”

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種,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第二種,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我們國家關於污染物排放的標準中有很多關於零部件耐久性的要求,一旦出現問題,可能也會導致排放污染物超標;第三種,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李豔介紹。

一般情況下,車主對於安全召回是比較重視也非常配合的。但是相比之下,排放超標的危害,車主自身短時間內感知不強。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統計分析發現,由於車主對消除排放風險的積極性不高,國外環境保護召回完成率普遍低於安全召回完成率。對此,規定也有針對性提出:排放召回要和機動車排放檢驗相銜接。李豔介紹:“《規定》明確,在機動車排放年檢時,檢驗機構要對召回範圍的車主予以提醒,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環境保護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汽車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202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72億輛,其中汽車2.81億輛,全國70個城市汽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而另一方面,汽車是機動車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貢獻者。李豔表示,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她指出:“由於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於汽車安全召回,《規定》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排放技術水平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

來源: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