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起施行
企業須按證排污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單位如何按證排污?怎麼保證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更“靠譜”?5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
要逐步實現兩個“全覆蓋”
哪些單位需排污許可?哪些污染物將納入許可管理?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表示,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其中重要一點就是要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條例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其中,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記便可。據他介紹,根據2020年的統計情況,目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家,佔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
同時,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納入,逐步實現環境要素全覆蓋。
如何強化排污者責任和義務?
根據條例,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
劉志全表示,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迴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
排污管理環節是公眾較為關注的。劉志全提出,在排污管理環節,條例規定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義務:
——要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範化的排污口,設置標誌牌。
——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應當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加強環境信用監管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對排污單位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佈。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目的是推動形成一種環境守法誠信企業處處便利,失信企業處處不便、處處受阻的良性機制。
別濤説,針對排污單位,環境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方式。
“我們現在實行精細化管理,環境表現較好的,進行提倡,對環境表現不良的,要加強監管,提高監管頻次,不讓壞人佔便宜。”他説。
企業提出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後,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
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由審批部門解除委託關係,將相關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佈,同時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佈;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排污許可技術服務。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靠譜”嗎?
近年來,西安市、臨汾市發生的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案件讓人們對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更為關注。
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注重和強調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自行監測的數據“靠譜”嗎?
劉志全説,條例明確規定,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對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除予以處罰外,還要求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他表示,生態環境部對發現造假行為、監測數據不實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手軟,依法依規執行。
他説,要進一步加大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有效,充分發揮監測數據在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中的重要作用。
(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
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