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陰陽合同的水深得很,普通人切莫為了貪點小便宜成為下一個鄭爽!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綜合

女星鄭爽涉嫌

其實呢,咱們也就是看個熱鬧。我總結了一下,在錢的方面,凡是帶“億”的事,對老百姓來説,都只是個娛樂新聞。

但是,下面這個“陰陽合同”故事,


古樂是個帥小夥,住在山清水秀的全國知名的一個縣城。

收入雖然沒法和鄭爽比,但畢竟在發達地區,底子還可以。有錢幹嘛,買房子。

古樂投資了一套不大的房子,和弘發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

合同也寫了,約定古樂哪天哪天先支付多少,其餘房款,於多少日之內,完成按揭貸款手續或付清餘款。

接下來的常規細節不表。咱們直接説衝突。

過了一段時間,弘發公司突然起訴古樂,要求判令古樂

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


弘發公司説: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了,房價是54萬元,古樂先後兩次付款9萬元,辦理商業貸款支付38萬元,合計47萬元。

54萬元減去47萬元,不是還欠我公司7萬元嗎?

弘發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舉證了雙方當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啥的。


古樂惱了,辯稱,其實不是這樣的,事到如今我説了吧,

古樂説,我買的這房子,實際購房價就是470000元,我已付清全部房款,不存在欠付餘款。

古樂説,當時我們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這家公司促銷的手段。總房價雖然實際是47萬元,但是合同上寫54萬元,按照當時相關政策,買房人


古樂堅稱,弘發公司就是使用陰陽合同以達到促銷目的。

當然呢,

古樂還説,如果確實存在欠付餘款,弘發公司肯定向我催討啊。但是他們從未催討而選擇直接起訴,這違背常理。

古樂向法院舉證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


法院認為,原告舉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原被告雙方所籤,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房屋價款經合同約定明確,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

法院認為,被告抗辯雙方有陰陽合同,實際房款為470000元,

也就是説,法院對被告的抗辯


至此,法院的判決就很容易想到了。

古樂啊,你得把7萬塊錢給弘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