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明靠治理也得要自理

又是一起高空拋物案宣判。近日,海南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一天夜晚,被告人盧某酒後與同居女友發生口角後,將一台台式電腦顯示屏從其房間窗口扔下,砸破停放在樓下的一輛小汽車的前擋風玻璃。警方趕到現場處置時,盧某還拿起菜刀抗拒。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從法律上講,法院的上述判決沒有什麼不妥。高樓上,一個扔下的雞蛋,就能砸得行人頭破血流,甚至是要了人命,更何況,盧某扔下的還是一台台式電腦顯示屏。雖説只是砸中了一輛小汽車的前擋風玻璃,可這一瘋狂的舉動,已讓不特定的樓下行人處於危險之中,理應受到法律制裁。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高空拋物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謂於法有據。

不僅如此,盧某在犯下高空拋物的過錯之後,還有拿起菜刀襲警的行為。之前,對於類似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通常是以妨害公務論處,只不過從重處理而已。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襲警罪已正式成為獨立罪名。按照“兩高一部”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酌情從重處罰。盧某雖然沒有造成警察人身傷害,但使用了兇器,對警察執行公務構成巨大威脅,也應以襲警犯罪來嚴懲。

盧某高空拋物和暴力襲警,與其酒後與女友發生爭吵不無關係,但醉酒狀態並不影響定罪量刑,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至於與他人爭吵之後失去理智,導致其作出違法之舉,也不能成為免於責任的理由,畢竟作為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知道,無論高空拋物,還是暴力襲警,都具有不可忽視的社會危害性,這是每一個公民都不可逾越的紅線,沒有誰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城市文明離不開從嚴治理。高空拋物入刑,讓法律以其剛性硬度,發揮教育震懾作用,有利於遏制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高空拋物亂象,有效維護公民“頭頂上”的安全。但是,一個城市文明的塑造,同樣離不開公民的“自理”。這裏的“自理”,就是自律、自覺、自省,是公民內在的自我約束,是另一種強大的制約力量。

一次衝動,兩年半刑罰,盧某為自己的荒謬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倘若在那個夜晚,激動的盧某但凡有一點“自理”念頭,想想高空拋物的極度危險,想想暴力襲警的後果,恐怕也不會如此衝動,視法律為無物。

刑罰的目的,既是懲戒,也是教育。隨着這起高空拋物案的落槌有聲,應當受到教育的,不僅是“踩線觸電”的盧某,也應包括廣大公眾。在城市,伴隨治理的現代化,每個人都“自理”,才會有更文明的社會。(作者:劉婷婷,系法學副教授)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77 字。

轉載請註明: 城市文明靠治理也得要自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