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被商場試鞋凳絆倒摔傷,法院判決老人自擔責七成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房山一七旬老人在逛商場時不慎被貨架邊上的試鞋凳絆倒摔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老人將商場告上法庭索賠。8月13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近日,房山法院經審理後,依據責任分配比例依法判決老人自擔責七成,商場擔責三成,商場賠償老人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房山法院介紹案情稱,張奶奶年近七旬,2020年8月,張奶奶在房山區某商場逛街,在經過鞋靴展示區時,未注意到貨架拐角處擺放的試鞋凳。正當她邊走邊看時,不慎絆到試鞋凳上。
由於年歲已高,張奶奶未能調整好自己的腳步,摔倒在地上,隨後被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張奶奶髖部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張奶奶因此住院休養了40余天。
庭審過程中,張奶奶及其家人認為商場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將其告上法庭,並要求商場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奶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逛商場時理應對商場內的設施存在必要的注意義務。張奶奶在沒有外力影響的情況下被體積較小、在通常情況下並不具有危險性的試鞋凳絆倒,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商場設置試鞋凳的位置屬於部分顧客的視線盲區,有可能成為顧客發生意外的潛在原因,因此商場應承擔次要責任。
房山法院結合實際情況酌定張奶奶承擔70%的責任,商場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商場賠償張奶奶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判斷商場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標準是視其是否盡到了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儘管老人摔傷沒有受外力影響,且“罪魁禍首”試鞋凳也不屬於平日裏具有人身威脅性質的物品,但是,它擺放在顧客的視線盲區裏,因此法院認定商場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依然存在一定過錯,應對顧客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