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斂財1700餘萬元!沈東等2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7月31日上午,海口中院對被告人沈東等21人涉黑犯罪一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非法斂財1700餘萬元!沈東等2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沈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損害商業信譽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到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為攫取鉅額非法利益,被告人沈東網羅陳德亮、吳鴻章、陳天允、馮明超、覃貞文等人,形成以沈東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成員多達15人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利用“套路貸”方式在以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為中心進而輻射至整個海口地區非法斂財1700餘萬元。

非法斂財1700餘萬元!沈東等2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該組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形式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以符合“套路貸”特徵的方式非法進行放貸,並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系列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以貸養黑,以黑護貸。該組織還通過電話恐嚇、威脅以及上門恐嚇等“軟暴力”的方式對被害人催收非法債務,形成極為強烈的心理強制,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威脅。該組織在長期的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漸形成了“套路貸”非法糾紛解決方式,在行業內建立起具有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響的“黑色”秩序,對抗法治、禍害百姓,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還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嚴重侵蝕國家依法對社會的管控秩序,社會危害大,人民羣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該案共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0個罪名,涉及違法犯罪事實19宗。

該案的依法判決,嚴厲打擊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套路貸”非法斂財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有效維護人民羣眾的財產權、人身權,保障海口地區的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為加快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營造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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