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庭審調查與處置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綜合

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中,保障涉案財物依法、公正、及時處置,才能切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收益,應當在庭審中質證、查明其權屬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但在實踐中,部分法院沿襲傳統的庭審模式,只對定罪量刑證據進行質證,而未在庭審中質證、查明財物的權屬情況。筆者認為,一方面,法律規定應當不折不扣地遵照執行;另一方面,在庭審中增設有關財物的質證、查明程序,雖然延長了庭審時間,但是能查明財物權屬情況,有助於法官及時、準確地對涉案財物作出具體、明確的判決,有助於執行階段對涉案財物的及時有效處置,實際上縮短了辦案週期,提高了審執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一、探索的方案

筆者所在的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探索庭審中增設質證、查明涉案財物權屬的程序時,試行了從兩個現場、兩個階段着手。

1.協調兩個現場。做好有關涉案財物的質證、查明工作,不單隻在庭審現場,而是涉及多個單位、多方當事人,需要協調好兩個現場。

(1)在政法委統籌協調下的政法聯席會議現場。在黨委政法委的有力領導下,福田區法院積極爭取政法委的支持、公安局與檢察院的配合,在涉案財物處理的多個領域已達成共識;尤其是在增設財物的質證、查明問題上,與檢察院公訴部門協商一致,並將新的庭審程序與筆錄模板發給檢察機關,要求公訴部門當庭質證,調查權屬情況,發表財物處置意見,並與被告人及辯護人當庭展開辯論。

(2)法庭的庭審現場。在庭審現場,法院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刑事訴訟法為基本準則,引導各方訴訟參與人積極參與涉案財物處理的質證,既保障檢察院的控訴權與主動性,又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的合法財產權與辯護權,具體表現為庭審現場的兩個階段。

2.庭審的兩個階段。庭審中有關涉案財物的質證、查明,主要是在法庭調查中的質證階段,以及法庭辯論階段。

(1)在法庭調查中加入涉案財物證據的質證環節。在審判人員主導下,分為以下步驟:①請公訴人對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名稱、數量、特徵等情況予以説明。②請公訴人説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中已隨案移送至法院的是哪些。③請公訴人對已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權屬、性質、來源等予以説明。④關於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相關情況,由公訴人進行訊問。⑤由辯護人發問。⑥審判員對被告人進行補充訊問。⑦由公訴人出示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相關證據。⑧被告人對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⑨辯護人對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⑩問被告人有無新的證據提交。問辯護人有無新的證據提交。請公訴人對被告人、辯護人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2)在法庭辯論中加入涉案財物處置意見的辯論環節。在控辯雙方發表了有關定罪量刑的意見後,審判人員引導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就財產處置發表意見。具體步驟為:①請公訴人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提出處理建議。②由被告人發表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意見。③辯護人發表意見。④請公訴人回應辯方的意見。

二、探索的效果

筆者所在法院的實踐初步證明,在庭審中質證、查明涉案財物的權屬情況,有利於降低涉案財物判項的梳理難度,提高刑事審判的效率和判決的準確率;有利於降低涉案財物的執行異議和執行風險,提高刑事案件財產執行的效率和質量;有利於降低信訪壓力與維穩隱患,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三個“有利於”,證明法院的探索及時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王欣美 李 磊)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