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好心施救卻壓斷老人12根肋骨,該不該擔責?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一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了:維持原判,救助人孫向波不用對被壓斷肋骨的戚老太(化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許多網友為孫向波和法院點贊,孫向波本人回應:感謝法律對正義的維護。此案經過如何?法院依據什麼作出判決?這樣的判決有何意義?

  老人買藥暈倒沒了呼吸和脈搏

  藥店老闆果斷施救

  2017年9月7日上午,遼寧省康平縣的戚老太到藥店買藥。藥店老闆孫向波回憶,戚老太買了兩盒藥後説自己血壓高,要求自己給她量血壓。“給她量完把我嚇一跳,大姨的血壓低壓120,高壓200。”

  孫向波給老人拿藥時,老人暈倒了。“我喊她,她沒有反應,鼻子沒有呼吸,頸動脈也不跳了,我第一反應就是人不行了,趕緊救人!”

  

  △孫向波為老人進行心肺復甦

  孫向波開始為老人實施心肺復甦,大約過了5分鐘,老人甦醒過來。孫向波撥打了120,聯繫了戚老太的兒子。大約10分鐘後,救護車趕到將老人送往醫院。後經醫院檢查,戚老太雙側12根肋骨骨折、低血鉀症、右肺挫傷,共住院18天。

  同年10月,孫向波收到康平縣人民法院的傳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總計9800餘元。待傷殘等級評定出來後,還需支付近10萬元的賠償金。戚老太的兒子表示,理由是老太暈倒前,服用了孫向波給的硝酸甘油。

  法院認定:吃藥與心臟驟停無關

  心肺復甦規範

  遼寧省康平縣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範偉紅當時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表示,案件有兩個爭議點:

  •   吃藥的結果和老人心臟驟停的後果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   被告施救的時候,做心肺復甦的行為是否規範,對造成的後果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孫向波畢業於瀋陽醫學院,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他認為自己的搶救過程是規範的。藥店公共視頻顯示,孫向波有取藥動作,但沒有看到老人有吃藥動作。法院認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與心臟驟停也沒有因果關係。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合議庭最後採信了被告孫向波給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説法。”範偉紅表示,瀋陽中院向三名醫學專家諮詢,結論為沒有因果關係。專家認為被告有執業醫師證,做心肺復甦的過程符合規定,不需要承擔責任。

  此案引發熱議,部分網友認為,心肺復甦壓斷了肋骨,是否太用力了?康平縣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齊亞麗介紹,這是常見的併發症。

  齊亞麗表示,心肺復甦有幾大併發症,其中一項併發症就是多發肋骨骨折,臨牀做心肺復甦要求按壓深度至少達到5釐米,按壓頻率必須在100次之上,才能達到好的效果。“對於歲數偏大、骨質疏鬆的患者,很容易出現肋骨骨折。”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民法典立法本意鼓勵見義勇為

  法院一審判決出來後,戚老太一方提出上訴。前段時間,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向波表示,非常感謝法律再次維護了正義。4年多,案件給他帶來了不少影響,藥店也關了,給他造成的損失很大,他打算把藥店再開起來。

  針對此案結果,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案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一致,自願實施救助的救助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因自願實施心肺復甦的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學理上認為,救助人員在救助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侵權,不承擔責任。當時寫這一條被大家譽為是見義勇為鼓勵條款,它的核心本質就是讓每個人都願意伸出手、敢於出手救助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