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挪車將人打傷 賠款8萬還被法院判刑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圖據法院
隨着私家車保有量的不斷上升,因停車位緊張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糾紛雖小,但依然要冷靜處理。仁壽縣一男子,因被要求挪車與人爭吵並將人打傷,賠款8萬還被法院判處刑罰。逞一時之快,悔之晚矣。近日,記者從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停車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罪案件。
庭審現場
2021年11月14日,晚上9時許,辜某某開車到仁壽城區一小區看望朋友。辜某某並非該小區業主,無固定停車位,進入地下停車場後,因找不到空車位,他將車停在過道上,便到朋友家休息。
晚10時許,小區物業人員電話聯繫辜某某下樓挪車。辜某某到地下停車場後,認為自己的車並沒有擋住其他車輛通行,拒不挪車,並辱罵物業人員。
路過的小區業主劉某及其母親舒某某看不過眼,指責辜某某不該亂停亂放車輛。
辜某某停車點簡略示意圖
因語言過激,雙方爭吵逐漸激烈,從些許拉扯,演變成肢體衝突。
晚10時40許,被打傷的劉某報警,稱自己和母親因停車糾紛被打傷,並送往醫院治療。經檢查鑑定,劉某受二級輕傷、舒某某受輕微傷。
11月23日,辜某某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了其毆打劉某、舒某某的犯罪事實,同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辜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劉某、舒某某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眉山仁壽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故意傷害罪案件。法庭上,辜某某對自己打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陳述,下來挪車後覺得物業喊挪車,以及劉某、舒某某説話的語氣不好,心裏有氣,自己並不是故意引起糾紛。
法院根據被告人辜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兩年。
“停車本來是再平常不過的小事,最終因逞一時之快,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案件承辦法官彭冬梅説,“俗話説,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這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心平氣和,該挪車就挪車,衝突就不會發生。教訓是深刻的,每個人在日常的生活中都應當遵紀守法,遇事冷靜對待。但願市民都能夠從此案中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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