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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4600元買到兩瓶假茅台 法院判決:十倍賠償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經緯客户端3月14日電 據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湖南高院近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湖南省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名消費者以4600元買了兩瓶貴州茅台酒,經鑑別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最終法院判決煙酒超市退還該消費者貨款4600元,支付賠償金46000元。

據介紹,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煙酒超市購買了兩瓶貴州茅台酒,並支付價款4600元,該超市出具一張加蓋煙酒超市公章的送貨單,送貨單載明兩瓶茅台酒的型號分別為7161781660、7047929010,總價為4600元。後經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假員)對案涉兩瓶茅台酒的真假進行鑑別,鑑定結果為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高某遂起訴請求某煙酒超市退還貨款並予以賠償。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煙酒超市銷售的兩瓶貴州茅台酒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煙酒超市作為銷售高檔煙酒的專業經營者,對於假酒應具有更高的防範意識和更多的防範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出售,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遂判決某煙酒超市退還高某貨款4600元,支付賠償金46000元。

據介紹,十倍賠償通常適用於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於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