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進行時報道,2000年,老路來到北京,進入一家公司,幹了19年司爐工。按照北京市規定,在京繳納15年社保才能退休。由於公司給老路漏繳了10年社保,61歲已到退休年齡的他退不了休。
媒體報道這起案件,是從司法救助角度展開的。老路是一名退伍軍人,考慮到他曾經的身份和目前的處境,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決定向老路發放10萬元司法救助金,助其走出困境。
但該案也留下了幾個疑問:首先,普通人遇到同樣情況,該怎麼辦?其次,不能退休帶來的損失如何彌補?最後,既然是用人單位漏繳導致不能退休,那麼,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是不是更公平?
從現實看,每個遇到和老路同樣情況的人不太可能都拿到司法救助金;受限於當時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用人單位賠償的金額,也可能無法彌補不能退休帶來的損失。
退休待遇帶給人的,除了經濟收入,更有心理上的安定,那就是:一個退休的人,只要活在這個世界上,就可以持續不斷地從社會得到經濟上的支持。這種心理上的安定感,也不是一次性拿到幾萬塊錢可以獲得的。
而從公平角度,既然不能退休是用人單位漏繳社保導致的,其後果自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用人單位付出了一定代價,經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調解兩道程序,按照當年的相關政策規定,老路最終拿到用人單位一萬八千多元的賠償。這當然不足以彌補老路的損失,這也是他申請檢察機關進行民事監督的理由。
關於本案,接受採訪的檢察官説,“在法律途徑已經不能維護,已經無法彌補自己損失的情況下,司法救助又成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
也就是説,在檢察官看來,老路的法律維權之路已經走到了盡頭,一萬八千多元賠償之外,司法救助金是他可以得到的唯一補償。
公司漏繳了老路10年社保,讓公司現在把這筆錢補上,再辦理退休不就可以了嗎?這是不少人的第一反應。這也的確是最簡單、最公平的處理方式。但從該案沒選擇這個路徑的結果看,這條路在現實裏恐怕也走不通。
根據相關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男性在50歲之前,女性在40歲之前異地參保,屬於一般賬户,即使繳費不足15年,也可以通過延長繳費5年和一次性補繳社保,實現退休領取養老金。但如果參保年齡過了男50歲女40歲的線,異地參保屬於臨時賬户,應該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原參保地退休。
由於社保補繳政策,各地規定不一,同一地方也不斷變化。而從現有報道看,也並不能確切地知道讓老路所在公司補繳10年社保的政策是否有障礙、具體障礙在哪裏。如果事實是不能補繳阻礙了老路公平的實現,則希望補繳的“口子”未來儘可能大一些,讓“後來者”不用再體味老路這樣的困境。
而且,即使補繳社保存在政策障礙,暫時不能實現,也不意味着老路的公平應該到此為止。漏繳社保的公司是直接責任方,而其目前付出一萬八千元的賠償未免“輕描淡寫”。要求公司按月支付老路的正常退休金,符合公平原則,如此主張在法律上並不過分。
但這種“公司發退休金”的方式,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家公司需長期存續;一旦哪天破產,公司不復存在,老路的權利也將無從談起。從這個角度來看,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後正常退休,仍是老路最理想的結果。
辛苦工作一輩子才得到的退休待遇,對於每一個公民來説都是大事,也是一個社會的基本公平。因此,社保政策也好,法律規定和適用也罷,都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這種公平。
(原題為《光明時評:公司漏繳10年社保,職工退不了休該咋辦?》 作者 李曙明 來源 光明日報客户端)
編輯:梁冰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