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韭菜、綠豆芽農藥殘留超標,兩家單位被處罰13000元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培樂

3月31日,濟南市歷城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14期,通報了兩起食品安全案例,涉及到韭菜和綠豆芽農藥殘留超標!

齊祥樓:韭菜

該單位的韭菜中“腐黴利”項目超標,也就是説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採購食品時,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對其責令三日內改正,給予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合併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3罰款人民幣5000元,罰沒款共計5003.00元(人民幣伍仟零三元整)。

經該單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是農產品種植領域。另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進貨把關不嚴,食品進貨時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不完善,在轄區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該單位完善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並保存好相關憑證,把好食品採購關。

歷城區光瑞豆腐店:綠豆芽

該店的綠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超標,也就是説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採購食品時,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對其責令三日內改正,給予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合併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3罰款人民幣7000元,罰沒款共計7030.00元。

據瞭解,經該單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是生產者在生產控制過程中違法添加。另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進貨把關不嚴,食品進貨時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不完善,在轄區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該單位完善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並保存好相關憑證,把好食品採購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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