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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動態 前董事長埋雷!違規擔保2.1億元,金一文化收深交所年報問詢函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綜合

財經網資本市場訊,2020年7月30日,因前董事長涉嫌違規擔保2.1億元,北京金一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一文化,002721.SZ)收到深交所的《年報問詢函》。

《年報問詢函》顯示,2019年報告期末金一文化存在違規擔保情況,金一文化向無關聯第三方朱康軍違規提供擔保金額達2.1億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55%。2020年6月4日,金一文化披露《關於公司涉及違規擔保及訴訟事項終審裁定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稱北京高院駁回了債權人中國華貿工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貿工經”)的全部訴訟請求,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2018年7月7日,華貿工經與朱康軍簽署2.10億元《借款協議》。2018年7月8日,華貿工經與朱康軍、金一文化簽署《保證合同》。因朱康軍未按照《借款協議》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華貿工經起訴並要求朱康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罰息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並要求金一文化承擔擔保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就上述訴訟作出(2019)京03民初21號《民事裁定書》。北京三中院經審查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北京三中院裁定駁回原告華貿工經的起訴。

華貿工經不服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依法撤銷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21號《民事裁定書》;並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進行實體審理。

2020年6月4日,《公告》披露,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華貿工經公司的起訴,且已經將本案材料移送相關部門,並無不當,北京高院應予維持。

北京三中院和北京高院的裁定均為“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而金一文化卻得出了“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結論。

深交所在《年報問詢函》提出要求:(1)結合擔保發生的具體過程,説明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請年審會計師發表明確意見。(2)結合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書》(2020)京民終347號原文表述,明確説明北京高院是否已裁定公司無需承擔上述擔保責任,公司認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具體依據,公司信息披露是否準確、審慎,如否,請予以更正並做出風險提示。請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據Wind信息,金一文化的主業為中國黃金珠寶首飾行業包括批發、零售、供應鏈服務。

2019年5月22日,金一文化曾發佈公告表示,經公司核查,上述違規擔保事項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審批程序,系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時任法定代表人鍾葱在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同意的情況下,越權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個人越權代理行為。

2019年11月,深交所針對該違規案件對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鍾葱因提供違規擔保而被深交所予以公開譴責處分。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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