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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新規!兩高一部:堅決糾正“誰死傷誰有理”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綜合

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衞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啓波

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姜啓波表示,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姜啓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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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正當防衞?哪些是防衞過當?《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

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加以糾正。要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

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

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準確把握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

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來源: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