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老人乘公交車摔傷 一紙訴狀告上法院索賠12萬

由 閻桂榮 發佈於 綜合

  據大江晚報訊 乘坐公交出行,是不少老人便利實惠的出行方式,而公交車上老人意外摔傷的事件卻屢有發生,不僅讓老人受傷,也讓公交公司“很受傷”。記者從經開區法院獲悉,本月初,該法院調解了一起老人乘公交車摔傷糾紛案。

  去年10月17日,7旬老人陶某某乘坐公交車前往菜市場,上車坐下後,因考慮車上座位有點涼,老人隨即起身用自帶的購物布袋墊座位。然而就在此時,公交車司機向東拐彎,因慣性作用,老人未站穩,摔倒在車廂內。陶某某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公交公司先行墊付醫療費4萬元。

  後經鑑定,陶某某左股骨頸骨折。陶某某認為,正是公交車司機拐彎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她摔傷,公交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便一紙訴狀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在扣除已經支付的4萬元醫療費外,還要承擔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2萬元。

  然而公交公司認為,老人自身也存在過錯。由於公交車是無人售票車,在進站、到站及轉彎過程中都有語音安全提示,而陶某某摔倒前沒注意自身安全,在車輛轉彎前隨意起身,雙手脱離扶手,才導致摔傷,公交公司不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據經開區法院法官肖珍介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各自意識到自身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交公司同意承擔除前期墊付醫藥費4萬元外,再另行賠償陶某某4萬元,雙方達成一致。

  案件雖已圓滿調解,如果不吸取教訓,這樣讓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受傷”的事還會繼續發生。法官肖珍提醒,由於老人腿腳不靈便,遇到車輛緊急情況時往往不能及時應變,更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上車後不隨意走動,在座位上也需要抓牢扶手,防止車身晃動大時有效地保護自己,避免磕傷、摔倒、扭傷。如果要起身、換座位、準備下車等,應留心車輛是否即將轉彎、行駛是否平穩,此外,不要突然起身,最好大聲提醒駕駛員注意後再起身。

  同時,公交車駕駛員也應對車廂內的老人多留心,老人上車時多加提醒,給予老人多一些耐心與幫助。


  中午時分,內蒙古呼倫貝爾牙克石市街頭,67歲的鮑海山躲在街頭的樹蔭下給一家快餐店磨菜刀。(更多精彩,請點擊上方關注頭條號:雨寒視覺)

  這次的活是朋友介紹的,接到電話之後,他從河東新區的家裏騎着電動小三輪車趕到市區開始磨刀。

  老人磨刀一個收費5塊錢,只要一個電話,上門服務。因為磨刀技術好,很多朋友和顧客都主動給他攬活幹。

  據瞭解,老人以前是木匠,一直幹木工活。2007年因為騎摩托不慎被摔傷,頸椎嚴重受損。住院之後,醫生建議保守治療讓他在家卧牀休養。“我在牀上躺了三年啊”,老人説,“老天有眼,讓我撿了條命”。

  經過三年的苦熬,儘管老人還是行走困難,但是,拄着着枴杖還能自理。於是,他開着小三輪走街串巷磨菜刀。磨完最後一個刀,老人開始收拾工具。

  老人磨刀靠的是口碑和誠信,“咱磨刀絕對不糊弄人,就因為這個,朋友們才主動幫忙攬活”,老人説。

  老人説,在家閒得慌,出來乾點活既能鍛鍊身體打發時間,還能有點小收入。

  老人説,磨刀這活收入不固定,有時一天二三十塊錢,有時能上百,但有時候還一個沒有。

  老人挪動腳步上車。老人説,全靠這台小車了,不然的話我啥也幹不了。

  當天中午老人磨刀四個,收入20元。12點40多分,老人騎着電動三輪車回家吃飯。

  (2017-08-02)


  【北京73歲老人坐公交車摔傷起訴公交公司勝訴,獲賠14餘萬】2016年10月9日,在乘坐568路公交車時,由於司機加速啓動,73歲的閆女士摔傷致使其左手骨折,住院18天。之後閆女士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閆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餘元。73歲老人坐公交摔傷起訴公交公司 獲賠14萬

  (2017-07-25)


  7月17日上午,家住鹿泉區上寨村的村民王春增走進公交311路隊辦公室,向工作人員打聽一位公交司機的情況。王春增説他之所以來到路隊,是為了幫同村一位八旬老人“找人”。

  王春增説,他們村的石景姐老太太今年82歲,7月12日13時許,石老太在家中不小心摔倒了,導致額頭附近嚴重出血,情況十分危急。石老太的弟弟發現情況後,立刻騎着三輪車,和石老太的兒媳婦一起拉着石老太往鄉衞生院趕去。

  由於石老太受傷情況較重,衞生院大夫建議老人儘快去大醫院治療。為此,石老太的家人趕緊拉着老人來到附近的公路上,準備打一輛出租車去醫院。由於所處位置比較偏遠,他們一時間根本找不到出租車。

  “老太太的弟弟今年也80歲了,急得滿頭大汗。”王春增稱,看到有一輛308路公交車向自己駛來後,石老太的弟弟趕緊上前招手,並向司機説明情況。公交司機沒有任何猶豫,幫助家人把石老太抬上公交車。公交車抵達鹿泉三院門口後,公交司機又揹着老太太到急診室,看到老人開始接受治療後才默默離開。“當時石老太的家人一直追問司機的姓名,對方就是不説,這才託我過來找找人。”

  瞭解事情的經過後,工作人員根據相關運營記錄,很快找到了當時救助石老太的司機李濤。聽説有人找過來要感謝自己,李濤直言這沒什麼,首先醫院就在運營的線路中,而且對於當時急需救助的老人,他這麼做都是應該的。看到已經找到好心人,王春增代表石老太一家人表達了謝意,並表示石老太的家人隨後會製作一面錦旗專程送到路隊感謝救命恩人。

  (2017-07-20)


  市民趙剛因自身患病無法照料高位截癱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只好於今年年初將61歲的妻子送到一家養老院,並與養老院簽訂了“一對一”專人護理合同,繳納了一年的費用。5月22日卻被告知,護理其妻的護工,午飯後到院子裏跟其他護工聊天,期間其妻口渴,多次喊護工不應,自己探身取水時,不慎摔傷。經過治療花費13000餘元醫療費,趙剛要求養老院賠償,養老院負責人卻説養老院無責,責任在於護工擅自離崗,讓其找護工索賠。趙剛諮詢:因護工擅自離開,其妻不慎摔傷,養老院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平:養老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從合同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趙剛基於其妻生活不能自理的實際情況,要求養老院對她進行“一對一”的專人專業護理,目的在於保證她的飲食起居安全。養老院作為合同主體中的另一方當事人,已經接受卻未能做到,無疑當屬違約,自然必須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從侵權角度,雖然是護工擅離職守導致趙剛之妻不慎摔傷,但養老院同樣不能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原標題:護工失職致老人摔傷 該找誰索賠?】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