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大寶的煩惱:3歲二寶要我養?
隨着二胎的開放,越來越多的家庭都選擇了再次迎接新生命——給大寶添個弟弟或者妹妹。兩個孩子相伴長大,將來互相有個照應,是許多家庭生二胎的初衷。但是,不僅年輕父母在計劃生二胎,不少大寶已經成年的父母也開始有了這項計劃。他們的想法很“美好”:自己有退休金,可以養活二寶,實在不行還有成年的大寶可以照顧二寶。
天下父母沒有不為子女着想的,可是對於大寶來説,他有義務照顧還在幼年的二寶嗎?
父母生二胎養不起
前兩天,剛大學畢業的小劉被父母告上了法院,原因不是小劉不養老,而是父母想讓小劉撫養3歲的弟弟。
在小劉上大學時,老兩口動了再生個二胎的心思!他們覺得,小劉住校不常回來,家裏有些冷清,現在退休工資每月都有5000,手頭也寬裕,二胎政策也放鬆了,生個老二也挺好。
沒想到,如今養育二胎遠不是20年前養育小劉的時候了,紙尿褲、奶粉、營養品、玩具掏空了老兩口的積蓄,小劉父母無奈把養二寶的希望寄託在小劉身上。
小劉父母認為,他們供小劉長大、上大學,花光了家裏的錢,現在小劉畢業上班有了收入,應該幫着家裏,每月給弟弟一點生活費並不過分。
小劉對父母的想法有些排斥,認為自己是弟弟的哥哥,並不是爸爸,沒有養弟弟的責任;而且自己剛參加工作,收入也不高,以後還要結婚生孩子,根本沒有多餘的錢養弟弟。
小劉父母對於二寶日益增長的生活開銷實在承受不住了,無奈之下去法院起訴了小劉,希望用法律強制小劉養他的弟弟。
最終法院判決小劉父母勝訴,小劉需要每月給弟弟支付生活費。
在法律上,22歲的哥哥有義務“撫養”3歲的弟弟嗎?
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不過小劉對弟弟的照顧是“扶養”而不是“撫養”。
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適用條件為《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條件有三個:
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此案中,小劉已經大學畢業有了工作收入,具備一定的負擔能力;父母年紀已大,5000元的退休金參照當地生活水平已經不能負擔自身和二寶的生活開銷;二寶只有3歲,正是幼年。所以,不管小劉願不願意,他對3歲的弟弟是有“扶養”義務的。
小劉父母看似勝訴了,但卻輸了親情。本案告訴我們,二胎政策開放,上了年紀的夫妻,更應該考慮清楚自己是否有能力和精力撫養孩子,生二胎不止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情理上可以這樣説,法律上沒有這個規定。此處可以改為:與已經成年的大寶多做溝通,讓他知道父母的真實想法,這樣對二寶的成長和家庭關係融洽會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