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內政部”先前依“政黨法”要婦聯會於期限內轉型成政黨,否則廢止,隨後“婦聯會”提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批准。不過,“內政部”不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9日確定駁回,在本件雙方行政訴訟確定前,“內政部”不得清算婦聯會。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昨日表示,等收到裁定書後再來看後續如何處理。
“婦聯會”主委雷倩則説,“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不但維護了民主制度中核心的結社自由,更鞏固了法治基礎,充分發揮“司法護憲”的功能,“婦聯會”將珍惜機會,繼續在這個基礎上,“求生存、求發展、爭名譽”,繼續服務社會。
“政黨法”2017年12月6日公佈施行,“內政部”要求政治團體轉為政黨,“婦聯會”自認公益運作,不會派人蔘加選舉,不應成為政黨,申請轉型為非政黨團體或基金會,直到今年4月27日期限屆滿仍無結果,“內政部”遂廢止“婦聯會”立案,命5月11日前申報選任清算人。
為此,“婦聯會”不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70年來更首度站上街頭,訴求“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正視“政黨法違憲”事實,痛批“內政部”違法濫權。遊行當天,主委雷倩率隊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婦聯會”若遭廢止立案,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將歸公,法律效果及相關效應即刻發生且不可逆,也不可能透過金錢補償,對會員結社自由影響甚大。“內政部”未提供其他轉型選項,退場機制嚴重僵化,恐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有“違憲”之虞,裁準停止執行,但排除收受政治獻金部分。
“內政部”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同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廢止立案處分,對於“婦聯會”確實有“難於恢復之損害”及“急迫”等積極條件,符合停止執行要件,原裁定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更指出,未轉型的“婦聯會”雖然無法適用“政黨法”,“內政部”仍可依“人民團體法”監督,原裁定已讓婦聯會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停止執行對公益並無重大影響,故認定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定讞。
綜合台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