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因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後依然在朋友圈曬自拍、發佈旅遊動態等,被網友認為其毫無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學僅留校察看的處理決定引發熱議。
浙江大學2016級學生努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後,浙江大學對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決定的消息,引起網友熱議。對於校方處理意見引發的爭議,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應飈在回應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就對努某處理意見形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將盡快公佈説明。
律師表示,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明顯不妥,強姦罪明顯不是違紀,而是犯罪。違紀、違法及犯罪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
7月17日,浙江大學發佈消息稱,因努某犯強姦罪獲刑,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浙江大學官網
浙大通報“犯強姦罪學生受留校察看”:啓動調查,絕不姑息
近日,我校學生努XX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事件引發網絡關注。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隨後,該生所在學院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呈報校學生獎懲委員會。6月8日,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鑑於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
針對網上反映關於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啓動了後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感謝社會各界的建言和長期以來對我校的關心支持。
7月21日,因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後依然在朋友圈曬自拍、發佈旅遊動態等,被網友認為其毫無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學僅留校察看的處理決定引發熱議。
網傳圖片顯示,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後仍在朋友圈發佈出遊動態,被網友認為毫無悔意。/網絡圖片
上游新聞記者查找裁判文書網發現,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後,案件詳情未予以公佈,“因人民法院認為有不宜在互聯網公開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學《學生手冊》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對於處理努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應飈7月21日在回應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學校將盡快公佈官方信息,對此事作出説明。
一審判決後,法院並未公開此案的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律師認為浙大處理明顯不當,強姦不是違紀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發關注。
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認為,根據刑法236條強姦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緩刑的情況比較少見。
結合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努某可能由於自首和犯罪中止這兩個法定量刑情節導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到,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連大有律師表示,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也明顯不妥,強姦罪明顯不是違紀,而是犯罪行為。違紀、違法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
努某某強姦案始末
2019年2月22日,努某某約女生去酒吧喝酒,趁對方喝醉回住處後意圖強姦,被女生威脅報警而中止犯罪。案發後,女生通知他報警了,於是努某某到公安機關自首,供述了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而據網友爆料的努某某社交信息中記錄的日常,絲毫看不出一點悔改的跡象。
4月努某某被判刑,6月正常畢業,順利入職。
另外有網友爆料,努某某經常作弊掛科,掛科多門仍可畢業;畢設不是自己做的但仍低分給過了;並且此次事件中犯罪對象是努某某朋友的女朋友。
知情校友透露努某某是"慣犯"
1.曾給女網友下藥猥褻
知情校友稱其為慣犯,受害者有20多人
浙大的護短迷雲
據浙大學子爆料,2020年7月17日浙大學工部還對吸毒學生任某某做出留校察看處分;2019年1月2日對吸毒學生武某某做出留校察看處分。
根據該校公佈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浙大對吸毒學生給出的處分都是留校察看。
而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