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七歲女童跳舞下肢癱瘓 培訓機構能免責嗎?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綜合

文/看看新聞

11歲的婷婷,曾經是一個非常愛跳舞的女孩。從6歲起,她就開始學習中國舞。

美好的舞蹈夢本該延續下去的,但一次突如其來的意外,卻讓這一切戛然而止……

婷婷在一次舞蹈課訓練中練習下腰時意外摔倒,這次意外直接導致她腰椎部的脊髓神經受傷,下肢癱瘓。

四年多的時間裏,這個家庭飽受着痛苦和煎熬。為了照顧女兒,婷婷的母親辭去了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

白天婷婷在教室裏上課,她就守在學校的收發室裏,每隔一個小時給女兒喝250ml的水,一個小時以後再給她導尿;夜晚,婷婷熟睡以後,她要起來給女兒翻身……

出事以後,婷婷的父母更是四處奔波帶着女兒看病,雖然各家醫院給出的診斷並不一致,但就婷婷是否能夠重新再站起來,他們給出的答案卻是相同的。

婷婷跟着母親和外婆回到江蘇老家進行康復治療;聽説日本的醫療技術更為先進,婷婷的母親又帶着她前往日本福岡;婷婷的父親劉先生獨自一人帶着女兒來到西安,進行中醫治療……

但奇蹟始終沒有發生。

經過反覆思考,婷婷的父母決定將婷婷所在的舞蹈培訓機構——上海連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包括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總計280多萬元。

法庭審理期間,被告一方認為:下腰屬於舞蹈訓練當中的常規動作,培訓內容符合日常社會所公認的同類培訓機構的標準和規則,被告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和事發後的處理,並無明顯不規範,更無主觀惡意。

但是,面對被告一方的辯解,原告認為:是老師誤導了培訓機構。

發現婷婷站不起來後,老師稱婷婷只是打盤腰,沒有下腰,當時的老師沒有及時客觀地去反映受傷發生的直接原因,也導致了機構對原告傷情的誤判。

劉先生認為,婷婷在舞蹈課上進行下腰訓練時已經明確提出不舒服了,但是機構老師卻仍然要求她完成訓練,也正是老師的誤判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按照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那麼,這起案件當中被告上海連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應該對婷婷的受傷負責呢?

在法院的組織下,上海司法鑑定中心對這期間案件做了司法鑑定,在法庭審理期間,法醫當庭宣讀了鑑定結果。然而,結果卻出乎所有人的預料。

也就是説,婷婷癱瘓的原因,其自身的血管瘤也佔有一定的因素。

課外興趣愛好,培養特長,這是家長和孩子無法避免的話題,但生命健康和安全比什麼都重要。

就算打贏了官司,拿到了錢,又能怎麼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