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捍衞法治精神 弘揚社會正氣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人民網-人民日報

製圖:張丹峯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指導意見》的公佈施行,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衞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重塑正當防衞理念,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涉正當防衞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吃透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姜啓波説。

此次三部門還聯合發佈7個涉正當防衞的典型案例,以案説法。在陳月浮正當防衞案中,陳某某酒後來到陳月浮家,用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其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陳月浮擋開,菜刀掉在地上,陳月浮上前拳擊陳某某的胸部等部位。後陳某某因鈍性物體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月浮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陳某某死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説,防衞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於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努力引領、重塑正當防衞理念,引導公眾循法而為。

《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根據刑法,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勞東燕説,《指導意見》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是實踐中的難點。

對此,《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2018年7月30日,傳銷人員郭某以談戀愛為名將盛春平騙至杭州市桐廬縣傳銷窩點。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傳銷人員多次欲將其騙入卧室,意圖威逼其加入傳銷組織。在多次請求離開被拒時,盛春平拿出水果刀予以警告。當成某某上前意圖奪刀時,盛春平持刀揮刺,劃傷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衞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衞,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盛春平進入案發現場後,即遭多人逼近實施拘禁,其拿出水果刀警告時,傳銷組織人員侵害手段不斷升級。由此可見,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正在進行,且危險程度不斷升級,符合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在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方面,《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區分正當防衞和相互鬥毆

姜啓波説,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對此,《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陳天傑和其妻子孫某某等水泥工在攪拌、運送混凝土,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和紀某某飲酒後,言語調戲孫某某。陳天傑生氣地叫容某乙等人離開,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會。此後,周某某摸了一下孫某某的大腿,陳天傑遂與周某某等人發生爭吵。周某某、容某乙和紀某某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陳天傑邊退邊還擊。接着,紀某某持鋼管朝陳天傑的頭部打去。陳天傑半蹲着用左手護住孫某某,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小刀亂揮、亂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紀某某受傷。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天傑在被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輕傷、紀某某輕微傷,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在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要及時取證,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第一時間調取;對沖突過程有目擊證人的,第一時間詢問。”公安部法治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説。

《 人民日報 》( 2020年09月04日 1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