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簽署《國歌條例》

由 司馬盼香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社香港6月11日電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國歌條例》將於6月12日刊憲公佈,之後即時正式生效。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當日消息,林鄭月娥説,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

林鄭月娥表示,很高興《國歌條例》6月12日正式刊憲生效,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

林鄭月娥還表示,期望香港市民自覺尊重國歌,因此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為了讓下一代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特區政府教育局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7年9月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並於同年11月4日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

《國歌條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特區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在今年6月4日在特區立法會三讀通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