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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慧強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獲刑11年、罰金80萬元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網7月20日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7月20日依法公開宣判焦慧強貪污、受賄一案,對焦慧強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焦慧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焦慧強到案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2月5日,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焦慧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的通告公佈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

經查,焦慧強在組織審查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中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配備專職司機;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搞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鉅額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焦慧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北京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焦慧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