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會受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綜合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於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説明。

  第四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

  憲法的修改,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章 公 布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任命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簽署主席令任命並予以公佈。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公佈程序。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佈。

  第六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佈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