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審核價格認定結論書需注意哪些問題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綜合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提請價格認定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依規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往往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筆者在審核把關過程中,發現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存在一定的誤區,甚至影響了該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給案件質量埋下隱患。本文結合審理實踐對價格認定的屬性和審查談幾點體會。

一、價格認定不屬於司法鑑定類別。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實務中,在確定價格認定結論書所屬的法定證據種類上,有審理人員將之歸為鑑定意見,並按照鑑定意見的審查要求對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審核把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鑑定事項進行登記管理。2015年,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納入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範圍。同時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也未將價格認定納入其規定的十三種法定司法鑑定類別內。因此,現階段價格認定並不在司法鑑定範疇之內。

二、無需審查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證明。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關於停止辦理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鑑於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的職能已由同級編制部門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也明確了價格認定機構的工作範圍,價格認定機構今後開展價格認定工作不需提供相關證明。該通知確定了價格認定機構是經過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核准的專門從事價格認定工作的機構。《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將價格鑑證師作為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同時《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明確,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作出的反映價格認定過程及價格認定結論的行政性文書。因此價格認定機構不屬於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屬於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不再實行資質管理。實務中,價格認定結論書後面不需要附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審理人員也無需對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進行審查。

三、無需審查價格認定人員的簽名。監察法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且簽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也將鑑定人的簽名作為證據審查的着重點。實務中,有審理人員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書沒有價格認定人員的簽名,不符合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而將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排除。《價格認定行為規範》規定,經過審核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製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並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根據上述規定,價格認定結論書經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後即生效,簽發屬於價格認定機構的內部程序性事項,簽發單由價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後附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示範文本只要求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並未要求價格認定人員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上簽名。

四、提請價格認定應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實務中,我們在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審查時,發現審查調查部門出具委託鑑定書給相應的價格認定機構。《價格認定行為規範》規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也規定,價格認定文書是指價格認定機構根據價格認定協助書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調查、分析、測算並作出結論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文件、資料的統稱,並規定了價格認定協助書示範文本。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不能出具委託鑑定書,而應該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鄭俊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