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碰瓷”絕不姑息

對“碰瓷”絕不姑息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這份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向全社會傳遞出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的決心。

近年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頻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實踐中,“碰瓷”的手段千奇百怪:有的是故意“設局”下套,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有的則是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反咬一口誣告説是被害人所致;還有的不法分子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竟然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法治昭彰,決不能姑息“碰瓷”違法犯罪行為。

杜絕“碰瓷”,在司法上必須一把尺子量到底。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導意見在對以往辦案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統一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規範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碰瓷”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發現,實施“碰瓷”的不法分子如今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碰瓷”違法犯罪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容易成為滋生黑惡的土壤。遏制“碰瓷”違法犯罪,需要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共同犯罪,重點打擊“碰瓷”背後的黑惡勢力。特別是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

遏制“碰瓷”違法犯罪,也應堅持寬嚴相濟,做到罰當其罪。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等多種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依法給予從嚴或者從寬處罰。罰當其罪意味着必須準確把握法律界限,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依法治理“碰瓷”問題,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至關重要。“碰瓷”之所以防不勝防,在於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因此一些羣眾才容易受其矇蔽或脅迫,進而遭受經濟損失。為此,公檢法機關應通過多種形式,更廣泛地向社會披露“碰瓷”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引導人民羣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廣大羣眾也要進一步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上當受騙。只有依法懲治“碰瓷”、共同防範“碰瓷”,才能有效剷除“碰瓷”滋生的土壤,深入淨化社會風氣,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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