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台辦再提“依法懲處”民進黨當局人員,釋放什麼信號?
台陸委會近日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説三道四,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4月8日應詢表示,民進黨當局出於“台獨”目的,亂港劣跡斑斑,樁樁記錄在案。對民進黨當局有關人員的行徑,我們將依法懲處。
記者注意到,這是2021年11月國台辦發言人表示大陸方面依法對清單在列的“台獨”頑固分子實施懲戒,終身追究刑事責任後,近期針對民進黨當局再度使用“依法懲處”的表述,且範圍從“‘台獨’頑固分子”擴大到了“民進黨當局有關人員”。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永紅在接受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採訪時表示,民進黨當局及其有關人員大搞“台獨”分裂活動並阻礙國家發展,損害國家核心利益,必須予以懲處。依法懲處民進黨當局及其有關人員,以及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終身追究刑事責任時,現有多項法律都可以適用。面對“台獨”頑固分子推動漸進式“台獨”,有必要細化《反分裂國家法》,以有效打擊、阻遏“台獨”分裂勢力。
如何依法懲處?現有多項法律可適用
唐永紅表示,民進黨2016年上台執政後,不僅拒不承認“九二共識”,而且勾連美國以及國際反華勢力,大搞“台獨”分裂活動,危害國家安全,阻礙國家發展,損害國家核心利益。國家當然且必須予以嚴厲懲處。
“事實上,正是沒有受到相應的懲處,付出相應的代價,民進黨當局及其有關人員一直在肆無忌憚、得寸進尺地損害國家核心利益。”唐永紅説,這次國台辦提到依法懲處,加上之前對“台獨”頑固分子依法終身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就意味着不再是單純的警告,而是要實際懲處,“那就要有法可依,依什麼法?其實我們都有的。”
2015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佈。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頒佈。唐永紅指出,對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徑,《國家安全法》和香港國安法中都有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據。
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2021年11月5日表示,一段時期以來,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等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極力煽動兩岸對立、惡意攻擊誣衊大陸、謀“獨”言行惡劣、勾連外部勢力分裂國家,嚴重破壞兩岸關係,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
她指出,大陸方面依法對清單在列的上述“台獨”頑固分子實施懲戒,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限制其關聯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他必要的懲戒措施。大陸方面將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終身有效。
“長期以來我們在法律實際施行方面,常常只及於大陸自己,沒有及於港澳台。”唐永紅表示,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於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內,自然包括港澳台,“在依法懲處損害國家核心利益的民進黨當局有關人員,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終身追究刑事責任時,這些法律都是可以使用的。”
2021年11月22日,上海、江蘇等省市執法部門對台灣遠東集團在當地投資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查處。朱鳳蓮當天應詢表示,將繼續依法保障大陸台胞台企的合法權益,但絕不允許支持“台獨”、破壞兩岸關係的人在大陸賺錢,幹“吃飯砸鍋”的事。
有必要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細化
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反分裂國家法》共十條,其中第八條劃定了三條底線:
1、“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一旦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唐永紅表示,《反分裂國家法》頒佈後,劃定的三條紅線對“台獨”分裂勢力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使“台獨”頑固分子不敢逾越底線,但目前島內“台獨”頑固分子在推動漸進式的“台獨”,“為了有效打擊及阻遏目前的這種事實‘台獨’、柔性‘台獨’、漸進‘台獨’,我認為應該加強這部分的立法,針對‘台獨’分裂勢力越過底線之前的一系列“台獨”動作,提供進行懲處的法律依據。”
唐永紅説,《反分裂國家法》可以再做進一步的細化,以便有效打擊和阻遏柔性“台獨”、漸進“台獨”。從反分裂的角度出發去應用法律武器,既符合法理、事理,也具有正義性。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白波
編輯 王瓊
流程編輯 嚴聖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