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怪事!去修手機外屏,內屏也跟着“壞”了!維修店“免責聲明”能免責嗎?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綜合

手機原本只是屏幕碎了,到手機維修店修理後卻直接黑屏無法開機,導致需要花更多錢修理手機。近日,多位市民向紅星新聞講述了自己修手機屏幕的經歷,並懷疑手機被“小病大修”,並指向同一家手機維修店鋪。

4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這家位於成都市錦江區銀石廣場31樓、店名為“客户維修服務中心”的手機維修店鋪。

花100元換外屏變成花1400元換內屏

“本來可以用,修了之後用不了”

“本來我的手機只是外屏壞了,只是屏幕有裂縫而已,並不影響手機使用,工作人員説換屏幕100元。”4月5日,龔先生的手機屏幕被摔裂了,於是龔先生便在淘寶上一家名為“客户維修服務”的店鋪內預約了第二天到線下門店受理。

在龔先生提供的淘寶聊天記錄中記者看到,客服詢問龔先生顯示屏是否有出現黑點、線條、觸摸不靈、花屏等情況,龔先生明確回覆説“沒有”,並表示只是屏幕摔了裂痕而已。對此,客服表示,換原廠外屏特惠價100元。

維修服務中心

4月6日,龔先生來到銀石廣場31樓“客户維修服務中心”,維修人員告訴龔先生,外屏有損壞,但是更換外屏可能會導致內屏損壞,還拿出一個《屏幕分離風險告知書》要求龔先生簽字。“意思就是,如果換外屏過程中導致了內屏損壞,產生的費用我們自己承擔,商家不負責。”

簽署協議後,維修人員將手機拿到另一間房間維修,從外面看不到裏面的情況。等到手機再次拿出來的時候,已經黑屏了。“本來手機是可以用的。結果修了之後,説內屏壞了,不能用了,完全黑屏。要花1400元才能恢復到可用狀態。”

龔先生想找維修人員討要説法,卻被告知因簽署了《風險告知書》,風險要由他自己承擔。對此,龔先生對店家的做法十分不解:“修了之後手機反而用不了,還要我承擔這個責任。這不是霸王條款嗎?”

風險告知書

多位市民均有此經歷

“屏幕被拆後,官方店讀不出屏幕碼”

有此經歷的不止龔先生一人。僅4月5日龔先生在店內的時間段,便有5個人有此經歷。同樣的,大家的維修費用由換外屏的100元也提升至更換內屏的1000元左右。

早在今年1月,劉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糟心事。“當時還沒有籤協議這個過程,只是口頭告知。我想着沒有那麼容易壞,就讓他換。結果內屏真的壞了,説換內屏要980元。”

劉先生沒同意在該店更換內屏,第二天,拿着手機到華為官方店維修,卻被官方店工作人員告知,他的手機內屏被拆過。“工作人員説我的手機內屏碼、電池碼、主板碼對不上,無法享受原價維修。”劉先生説,他因此懷疑維修店更換了他的內屏,“但是華為官方給我説無法判斷是否更換,只是讀不出屏幕碼。所以我當時雖然報警了,但是卻沒有屏幕被更換的實證。”

工作人員展示被拆的手機

劉先生在店內維權時,剛好遇到了更換手機外屏的尹女士。當時,工作人員正對尹女士説,她的手機內屏壞了,需要更換內屏。“當時我看到劉先生在維權,我就想我可能也遇到這種情況,我就跟着他一起維權。”尹女士説,在她加入劉先生一起維權後,店內工作人員在二十分後就將她的手機修好了,“也並沒有更換內屏。”

商家説:

“曲屏有風險,修10個差不多要壞4個”

4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這家“客户維修服務中心”,恰巧遇上手機碎屏需要維修的陳女士,陳女士的手機屏幕右上角有一塊碎裂的痕跡,但手機尚能正常使用,陳女士表示,她在網上詢價是100元更換外屏。記者便隨陳女士一起,瞭解整個維修過程。

工作人員在拿到陳女士手機後,表示手機是曲屏,更換外屏的需要分離屏幕,在分離的過程中可能會導致內屏損壞。“這個風險由顧客自己承擔。”隨即,工作人員拿出一份《屏幕分離風險告知書》要求陳女士簽字。

記者在《屏幕分離風險告知書》上看到,告知書寫明“在更換外屏玻璃過程忠(中)有可能產生其他故障及風險,例如:黑屏、花屏閃屏條紋……屏幕一旦經分離後無法復原原有狀態,本公司不予承擔因此類風險而產生的費用及責任。”同時,還寫着“經客户同意及簽署本告知書後,本公司才可為客户提供壓屏服務(壓屏更換外屏)。”

陳女士簽字後,手機被拿到另一間房間換屏。不到半小時,工作人員拿着被拆機的手機出來,告訴陳女士:“偏光在在分離的過程中直接壞掉了,換偏光需要680元。”該工作人員表示,偏光直白來講就是燈,因為偏光壞了,所以手機黑屏了,無法使用。

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和陳女士,曲屏會有這種風險,直屏就沒有風險。“曲屏在分離之前,我們也不知道會不會有損壞。”記者詢問,在換屏過程中,出現其他零件損壞的幾率有多大,該工作人員表示:“分離10個手機,差不多要壞4個。柔性屏就是這樣的。”

該工作人員還強調説,維修前顧客簽署了風險告知書,這種分離風險是由顧客承擔的。“風險需要你們自己承擔,內屏一旦出現花屏、黑屏、觸摸不靈,我們不承擔風險。”

律師提醒:

維修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申請消費者協會調解處理

多名顧客均是因為簽署了風險告知書,導致手機被損壞後,只能吃“啞巴虧”。那麼,這個《屏幕分離風險告知書》是否合規、有效?

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徐斌律師表示,風險告知書的性質實際上是雙方對於風險負擔進行分配的約定,如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徐斌説,該手機屏幕分離免責聲明,其實也是一種盡告知義務的方式,免責申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是有效,但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或者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失的,該條款無效。訂立免責條款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並且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

徐斌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署風險告知書前,應當仔細閲讀。同時,消費者有權在維修店維修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修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以申請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處理。

重慶鉅沃律師事務所羅熙律師則表示,根據龔先生所述而產生的法律觀點,他認為風險告知書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該聲明明顯符合預先擬定、反覆使用的特徵,屬於格式條款;其次,商家並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而導致受害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受害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然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明顯符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認為,商家與消費者簽訂的《屏幕分離風險告知書》性質上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有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其次,風險告知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商家“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否則其內容無效。消費者在簽署風險告知書前,應仔細閲讀,若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要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紅星新聞記者 彭驚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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