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二院又曝事故:34歲獨子住院一個月花費54萬元病亡
衝着名氣34歲獨生子轉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做手術,在重症監護室22天病重不治身亡,六旬女士帶着遺孫艱難維權兩年多。
湖南省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為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我現在只想讓大家知道這裏面的問題,錢救不回來人,我沒兒子了。” 8月31日,陳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作為死者家屬,請求湖南省衞健委對該院主要責任醫師進行立案查處。
>>>相信名氣大手術更安全
“覺得他們醫院更牛才轉院過來”
2019年11月25日,陳女士的兒子肖磊因患感染性心內膜炎,主動脈瓣不僅長贅生物,而且狹窄伴有關閉不全,從湖南省人民醫院轉院湘雅二醫院。
談及轉院原因,陳女士表示非常後悔:“主要是湘雅二醫院在湖南是最權威的,我就是因為相信他們醫院才轉過來的,我想着名氣大,做手術更安全。説實話,在湖南省人民醫院,我們準備是11月28號開刀的,從省人民醫院到湘雅二醫院就一點路,我只是覺得湘雅二醫院更牛,所以我自己選錯了醫院。”
>>>花54萬兒子走時34歲
“在重症監護室22天,人沒救到”
陳女士表示,入住該院心血管內科後由於延誤手術時機,12月3日兒子意識喪失,當日做了主動脈瓣置換和贅生物清除手術,“我兒子在醫院重症監護室22天,人沒救到,他走時只有34歲。”
“天天早上8點就去心外科求收住院,總是叫(痛)受不了,醫生用了藥沒有作用。”陳女士表示,家屬明確要求轉到心血管外科做手術,醫院明知病程持續至少一週以上,已出現心衰,應當儘快手術治療。
“我兒子在湘雅二醫院前後花費54萬多。”陳女士提供的醫院收費票據顯示,兒子住院一個月,最貴的收費是西藥費12.2萬餘元,治療費11.8萬餘元,材料費11.5萬餘元,總收費54.4萬餘元。
>>>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從不能定性到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此後,家屬先後向長沙市醫學會和湖南省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記者看到,2020年11月,長沙市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為感染性心內膜炎是一種致死性疾病,死亡率極高。本身病情複雜,極危重,隨時有猝死風險。該患者未行屍檢,無法判定心臟瓣膜受損害程度,是否手術與最終預後相關性不明。因此,專家組無法明確分析醫方是否存在過失及過失與後果的因果關係,此醫療事件不能定性。
2021年12月湖南省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直接導致肖磊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醫院剛開始完全不承認是他們的問題。”陳女士告訴記者,“上午去做鑑定,第二天下午醫院就打電話提出想私了。省醫學會鑑定結論出來後,醫院説願意賠償40萬,但我不能接受,我兒子看病都花了54萬多,我兒子一條人命啊。醫院要求中華醫學會重新鑑定,那我就等。”
>>>起訴醫院要求追責
“兒子人要不回來,只想處罰醫生”
陳女士説:“我一個60歲老人帶着孫子去找醫院,不理不睬,我在醫院都暈倒過,還是沒用,實在沒辦法,我才起訴到法院的。”
2022年年初,家屬將湘雅二醫院起訴到長沙市芙蓉區法院,2月法院正式立案,目前還沒有判決。
“法院提出做司法鑑定,從4月份等到現在,已經快5個月了。”陳女士坦言自己耗不起。
“醫院申請在長沙市做司法鑑定,我今天(8月31日)還去法院了,如果沒做鑑定我想撤訴,我現在不想要怎麼樣,我兒子人都要不回來,我要錢也沒用了,我只想對醫院醫生該接受怎麼處罰。”
陳女士解釋,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法院審理的是醫患之間的民事糾紛,法院的審判流程和判決結果均是對該民事爭議的處置。對於醫院和相關責任醫師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是否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應由主管衞生行政部門進行查處判定。“所以,我們請求湖南省衞健委對醫療事故所涉湘雅二醫院主要責任醫師進行行政立案查處,並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
>>>小家和大家都散了
和老伴離婚 兒媳走了 孤婆帶孫子
陳女士表示,肖磊是家裏的獨生子,兒子走了,小家和大家都散了。“我兒子走時,孫子才3歲多,兒媳聽到這個消息,人也走了,就剩下我和我孫子,現在是我一個人孤老婆把孫子帶着。”
陳女士説:“我不要錢了,沒用,我逢年過節就帶着孫子,家裏沒有人了。因為兒子這個事,老伴太傷心了,也和我離婚了,我們原本也是組合的家庭。”
一個人要帶孫子,還要為兒子維權,陳女士坦承自己子煎熬中堅持。
“我是湖北人,我在湖南這邊舉目無親,事情拖了兩年多,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以前從來沒公開説過兒子的事情,這是第一次説,包括今天還有人問我,才知道我兒子走了。”
“我真的不懂……”陳女士表示,因疫情原因鑑定幾次延期,等待的過程很痛苦。“醫院後來説要申請中華醫學會來做鑑定,我只能等,再後來法院提出做司法鑑定,我又是等,等來等去沒有結果,我都不知道該找誰反映。”
陳女士感覺維權遙遙無期:“醫院敷衍我,中華醫學會沒有接受他們的委託,我不能只是無期地等,我不知道走到什麼時候。”
陳女士坦言,自己是沒辦法才找的湖南省衞建委。“我上個星期二找了省衞健委反映,給我答覆説,我已經找了法院,按理説他們可以不受理,但考慮到我的實際情況還是接收了。我今天(8月31日)向省衞健委信訪辦,他們主任接了我的材料。”
>>>醫院表示等法院判決
支付10萬是患者家屬的困難補助
9月1日,記者聯繫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醫院表示也在等法院判決。
“這個事情現在已經在法院了,要等法院判決,醫院有沒有責任,一切等法院的判決吧。”
醫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醫院支付10萬元是法院的裁定,“是考慮到患者家屬的困難補助。”
此外,工作人員還表示,醫院已經向中華醫學會提交鑑定申請和材料。“醫學會是醫學會的鑑定,它是一級一級的,由市級到省級再到中華醫學會,這是一個連貫的體系。法院要求的是醫療事故損害鑑定,這是兩個不同的鑑定。”
“具體要等法院判決結果出來。”醫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判決採用的是醫療事故損害鑑定,“這個鑑定不是我們説了算的,一切要由鑑定中心來安排,這是法院委託的第三方鑑定機構,由它説什麼時候開鑑定會,我們等法院的通知,這是三方在法院開庭時,在現場抽籤選取的,現在這個鑑定會還沒有開,還沒有鑑定結果出來,只有有了這個鑑定結果,法院才能開庭。”
>>>醫院否認延誤治療
入院當天即聯繫心血管外科醫師會診
9月1日,記者聯繫湖南省衞健委,工作人員證實已經收到陳女士遞交的材料。記者詢問衞健委是否介入調查,和法院判決是否並行,工作人員答覆稱:“這個情況我們只能和當事人溝通,有問題可以去諮詢當事人。”
湖南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顯示,醫院認為,對患者的診療過程處理符合醫療規範,不存在延誤治療的情況。
院方表示,患者入院希望能進行手術治療,入院當天應該直接入住心血管外科,但因患者入院時無急診手術指徵,遂入住心內科保守治療,控制心衰,完善術前評估後再進行手術。
對於患方“多次提出儘快手術治療,但醫師要麼推諉,要麼避而不答,一直拖在心內科治療”“由於未能及時手術,患者病情日漸加重”的説法,醫院稱事實是,心內科主任及各級醫師均非常重視患者的病情與手術問題,入院當天即聯繫心血管外科醫師會診,為患者手術進行相關準備。
院方根據心血管外科會診意見,積極完善相關檢查,聯繫科室轉科事宜,並就患者病情、手術必要性及風險反覆多次與患者家屬進行充分溝通與告知。經積極抗感染、抗心衰等對症支持治療,患者心功能較入院時有一定程度改善,而非“日漸加重”。
院方表示,2019年12月3日患者心跳驟停前,不存在難治性肺水腫或心源性休克情況,不符合急診手術指徵,不應急診手術治療。
12月3日出現心跳驟停,因傳導阻滯引起可能性極大。心肺復甦後可能因栓塞等原因出現多器官功能不全。同時,心臟驟停打擊後出現心源性休克徵象,此時患者才具備急診手術指徵,但手術風險極高。經患者家屬慎重考慮後,強烈要求予以急診手術治療。患者術後心功能恢復尚可,但術前已存在的肝功能損害無法逆轉,最終導致死亡。
>>>專家鑑定組認定責任
醫方過錯導致喪失最佳手術救治時機
湖南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披露了專家鑑定組的意見。
專家鑑定組分析認為,患者病情診斷明確,有亞急性手術治療指徵。醫方的過錯延誤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手術救治時機,這是患者死亡的主因。
患者入院後心血管內科多次請心血管外科進行會診,2019年11月25日心血管外科會診意見“必要時轉心血管外科手術治療”。11月27日心血管外科會診建議“如患者及家屬強烈要求手術,可轉我科手術治療”。11月28日查房記錄記載“患者及家屬表示理解,要求外科治療”。12月1日查房記錄“儘早轉心血管外科行手術治療”。
但是醫方會診制度未能很好執行,患者轉科事宜遲遲未予以認真落實,也未見有及時向醫務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院長報告請求予以協調解決的相關記錄。直到12月3日患者出現心臟驟停等生命垂危後才轉CCU(心臟重症監護室)與實施手術。
專家組認為,患者死亡與醫方的醫療過錯有主要因果關係。患者所患感染性心內膜炎、主動脈脱垂並贅生物形成,應及時手術清除感染病灶。但是,醫方對病情預後估計不足,未能及早手術,導致病情惡化,患者出現心臟驟停,經心肺復甦並進行手術後,病情未能得以逆轉,最終發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醫方的醫療過錯對患者的死亡起主要作用,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據此,認定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做保潔想忘記這一切
兩年來想通過勞作方式排遣失子之痛
8月31日,接受記者採訪,陳女士稍感安慰。“我現在記性不好,今年60多歲,包括智能手機都不會玩,我這麼個老太婆有媒體關注,太開心了。”
“我現在沒有別的想法了,我今天去法院詢問,還是説讓我耐心等待。”陳女士感覺自己非常無助。
“我兒子走了兩年多,我是退休了的,之前我就去做保潔,從凌晨4點去搞衞生,做到早上7點鐘,小孫子在家睡覺,我是這樣熬過來的,我想通過這樣的勞作方式排遣失子之痛,想忘記這一切。”
“現在也是沒辦法了,我孫子今年6歲,已經上學了,每天要接送,我就沒再做事了,我才有時間去跑醫院、法院。”
接受採訪時,電話裏不斷傳來孩子的聲音,陳女士説:“有時候小孩子吵鬧,就沒辦法顧及這些事情。”
談及生活的艱難,陳女士説:“我兒子是做生意的,兒子走後,賬全部由我來承擔,他做生意欠了上百萬的債,有3家已經把我告上法院,把我的賬號凍結了。法院説我接收了兒子的房子,就應該接手他的債務。我現在每個月給他們三家每家1000元,慢慢陸續還債。”
陳女士承認,法院也很同情婆孫倆。“我每月退休金是2800元,法院看到我的實際難處,提出在司法鑑定期間,要求醫院先支付我10萬元,醫院拖了兩個月,到6月才付給我。”
>>>公益律師以案説法
遇到醫患糾紛應如何依法維權
衞健委查處和法院審判可並行
“醫患糾紛維權方面,最關鍵的是證據,某種程度上患者和家屬均屬於較弱勢狀態。”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在發生糾紛後,應立即複製“客觀性病歷資料”、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和可能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包括但不限於輸液、藥物、針劑等。
在取得各項資料後,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同時請求醫調委協助調解;也可以請求衞健委介入查明糾紛原因及過錯情況;若以上措施均無法解決的,可向法院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
趙良善表示,醫患糾紛屬於侵權糾紛,最重要的是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醫學治療專業性較高,法官需要藉助鑑定結果等書面資料,來協助患者進行舉證,再結合法律規定,判定因果關係,因此,鑑定結果屬於一項重要證據,確保在法庭上最大程度還原醫療救治具體情況及各項損害關聯,確定責任承擔,所以,等待鑑定結果是必要的。
趙良善介紹,對於同一訴求,衞健委和法院原則上不併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衞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但是,對於不同訴求,衞健委仍然可以處理。”趙良善指出,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衞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可知,其職能更偏向行政管理,而法院進行醫療案件審理屬於司法行為,兩者各司其職。
醫療事故鑑定是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嚴重者可能會構成醫療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法院委託的醫療損害鑑定是進行因果關係和損害賠償的依據,兩者解決的問題不相同,此時可並行。
趙良善指出,家屬追究醫生責任,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 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趙良善解釋,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因此,陳女士可以結合鑑定結果,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趙良善表示:“正如湘雅二醫院劉翔峯事件,劉翔峯不僅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而且違反醫德醫風,所以醫院應設身處地為患者真誠服務,才能避免或者緩和醫患矛盾。